校车租车合同(2)
四、租金标准
每车每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五、租金缴纳方式:
1、乙方按每个自然月向甲方缴纳租金,具体方式为:本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向甲方交付 元人民币(大写:元)作为合同履约金,并每月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租期结束当即付清租金。
2、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缴纳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校车数量和型号向乙方提供学生接送服务,提供的校车应手续齐全、车况良好、牌证完备,并按规定购买车辆相关保险。
2、甲方应根据校车使用情况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提供的校车燃油、维修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3、甲方负责驾驶员的招聘和工资福利,保证驾驶员符合驾驶校车资格,并具有良好的驾驶经验,胜任校车驾驶服务工作。
4、甲方提供的校车和驾驶员应按照乙方制定的接送时间、线路、趟次、人数按时按量、安全准点地完成学生接送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中途停止接送、擅自改变行驶线路。若遇特殊情况需改变接送计划的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5、乙方租用的校车日常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负责校车及驾驶员的营运安全管理工作,如属甲方过失而引发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或经济责任,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7、甲方应确保校车文明、安全运行,并保持车容干净整洁,驾驶员着装规范、服务耐心、态度和蔼。如发生服务投诉事件并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负责加强管理、及时整改处理,有效化解纠纷,造成的后果或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8、校车在运行期间如发生机件故障或安全事故,甲方应及时调用其他校车应急,以确保学生出行有序。
9、合同期内,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若乙方延迟或拒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校车接送服务,并没收乙方所交付的合同履约金,同时通过法律程序向乙方追偿所有经济损失。
10、甲方若需调换校车需提前2日通知乙方,所调换校车的技术性能不得于合同约定的校车技术性能。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及缴纳方式,准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租车费用。
2、乙方负责提供合适场所给甲方停放、保管校车和驾驶员食宿,并确保场所的安全,以保障校车正常运作。
3、乙方应制定合理的校车运行计划(包括运行线路、时间、趟次、人数等),由甲方评定后组织运营;车辆运行计划需进行调整的,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调整方案。
4、乙方负责学生候车、乘车、上下车的组织工作,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照管人员的聘用、工资福利由乙方负责。
5、为确保学生乘车途中安全,乙方应加强乘车学生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乘车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和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因校车超员,或学生在候车、上下车、乘车途中、携带违禁物品乘车而引发安全事故的(非因车辆或驾驶员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校车和驾驶员给乙方接送学生,因甲方车辆或驾驶员原因导致乙方学生延误上学,乙方有权扣除延误校车当天的租金;若没特殊原因,甲方不按时安排校车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甲方向乙方乙方租车费用。
2、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指挥甲方校车运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缴拖欠租金,乙方并每日按拖欠租金总额的10%向甲方赔付违约金。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替签名之日起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合同签署地: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校车租车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
承租方: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车的基本情况
1.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辆保险情况:
车辆年审情况:
第二条、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汽车的价格为元/月,每月日结算一次。结算时由出租方出据正式发票/收据。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
第四条、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 向承租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4.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保证车辆按时年审。
5.出租方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达到20万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承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4.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6.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7.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9.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10.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
11.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六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 如出租方未及时购买相关保险规费或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
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
2. 出租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未满时收回车辆时,需提前30天告知承租方,如已收取承租方预付租金,出租方需退还相应预付租金。
第七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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