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样本(2)
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样本
第二条 施工机械及租金计算与支付
一、施工电梯数量及租金
二、计算方式
按月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三、租金总额: 元。
四、支付方式
1.租金按月每月支付。支付期限为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月租金,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率价,税款由承租人负责支付,在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向承租人出具盖有出租人公章的收据。
2、甲方提供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操作,出租方保证机手24小时满足工地需要,乙方有权对机手进行罚款。所有机手罚款在月租金中扣除,承租方负责机操工的住宿、生活用水用电。生活费自理。
第三条 进出场费用:每台进场费16000.00元,出场费:8000.00元/台。
第四条 租赁机械交接与验收
本工地现场施工升降机原已安装完毕,处于使用中,为续租。
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与检验检测由出租人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拆卸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起重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由出租人负责。
双方共同签署启用、停用交接通知单,停用时间承租人应提前 3天书面通知出租人。
第五条 定金
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定金 元。承租人应在租赁机械进场前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定金扣除应付租赁机械的毁损灭失赔偿后,余额无息返还承租人。
第六条 机械设备管理 一、租赁的机械由出租人负责机械设备管理。建筑起重信号工、司机、安装拆卸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的条件,持证上岗。机械设备管理方提供机械设备管理的资料,满足施工项目受检需要。
二、因机械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正常运行,出租人接到通知时起 1小时内自行到达现场维修。出租人自接到维修通知起24小时(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2日起扣除相应租金(人为损坏及故障修理除外)。
三、停置费
停置费计收标准:按月租金100%计算租金。机械设备属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停置,计收机械设备停置费。
1.非因机械设备本身故障停机而停置现场;
2.任务告一段落,承租人要求仍留置现场另行安排任务;
3.因承租人的责任造成停机;
4.任务完成,因承租人场地不能退场。
四、双方约定每月8小时为机械正常维护保养时间,具体时间安排为: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 。
五、安全管理责任
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承租人应及时组织抢险,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并报告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属于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现场安全措施不当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属于违章操作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属于机械设备制造质量、机械设备技术状况不良、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安全装置失效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
2.要求由出租人负责操作和维护租赁机械,若因为出租人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人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
3.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承租人应当为出租人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安全作业环境、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按时接收或验收出租人交付的机械设备。承租人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赔偿出租人损失。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本合同名下机械,不得对租赁机械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
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合格机械设备。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文件,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和办理备案手续。
2.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条件、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必要的技术资料、说明及随机配件清单。
3.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其他费用。
4.出租人应当提供技术保障,承担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
5.合同约定应由出租人派出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承租人管理,遵守承租人各项规章制度,并应拒绝承租人提出的违章指挥。
6.出租人有权要求,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的机械毁损灭失向承租人索取赔偿。
7、接到承租人通知,不再租赁使用该设备,须拆除退场时,出租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拆除并运出现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五万元或者租金总额的15 %。
一、承租人违约责任:
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30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 违章或超负荷作业,致使租赁机械受到损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修复并赔偿损失。(施工作业如不按机手要求作业)
3. 未经出租人书面许可擅自将租赁机械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 未经出租人书面许可擅自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及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出租人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机械设备或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经承租人书面告知仍不能按时履行达不到承租人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逾期超过30日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可抗力除外)。
3.在租赁期间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每停工一天,承租人除扣减相应租金外,出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停工超过 3日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出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施工电梯运送到工地承租人负责卸车,安装时承租方提供塔吊、动力电源、电焊等相关协助;承租方负责机械、出租方负责人工。同时在货用施工升降机顶升安装附后墙架时配合出租人进行施工。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期间承租人负责提供使用所需的专线电源及进电配电箱、保证供电质量(电压380V,正负不超过3%)。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7页,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承租人1份,出租人1 份。
2.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 租 人: 出 租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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