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队租车合同模板(2)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车辆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符合国家车辆安全行驶技术标准并按期审验合格,是拥有交通运管部门核准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和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该车应依法足额投全各类保险(承运人险、交强险、第三责任险等);
2、 乙方必须安排拥有合法从业资格,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担任旅游接待任务,执行长途旅游用车时,应按国家公安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章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驾驶时做到无不良嗜好,并严禁在驾驶过程中吸烟,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忱;要求每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并根据游客的合理要求提前使用空调;在旅游过程中配合导游的工作;
4、 乙方应确保车辆及随车设施(话筒、影视播放机、空调、冰箱、窗帘、座椅等)完好;
5、 乙方不得私自改变行驶线路,不得搭载无关人员,不得索要“小费”或提出无理要求,不得有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6、 未经甲方授权签订的租车协议,乙方将车租给甲方单位职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 租车费用由乙方公司派人员持有效结算单及正规发票到甲方结算。
六、违约责任
1、合同规定时间内,乙方未能按计划派车,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团的,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团队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款 %的违约金;
2、乙方车辆中途甩团或中途发生故障 小时内无法修复,造成旅游行程无法执行,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甲方与旅游者所签的合同及游客的合理要求,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3、 因乙方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旅游者和甲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法律法规由乙方承担赔付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4、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旅游者和双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依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负责向肇事者追索赔偿;
5、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6、 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甲方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或租赁车辆确认单后,若一方无正当理由临时取消租车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 %的违约金;
8、 合同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七、免责和减轻责任
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无法出团、出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但应当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除特殊情况外);
2、如遇塌方、泥石流、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八、其他约定:
九、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武汉市旅游质量监督所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以上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旅游团队租车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友好原则,现就旅游包(租)车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当天18:00前收到乙方确认次日团队用车车型,接团地点,20:00点前车队报车牌,司机电话。
二、 司机按组团社指定地址时间接送客人,客人在约好时间未上车,司机应致电给乙方指定联系人由他决定是否等待客人。还需不需要致电客人,
三、如果路上出现意外情况,无法准时抵达华联大厦,司机需要联系乙方指 定联系人,说明情况。
四、线路及价格:
1、龙岗线 :龙岗中心城-布吉木棉湾-华联大厦-皇岗口岸45座550/趟 33座450/趟 22座400/趟 面包车300/趟
2、宝安松岗线 :松岗天虹-沙井德普电子城-宝安交通局公交站-深大北门公交站-皇岗口岸45座550/趟 33座450/趟 22座400/趟车 面包车300/趟
3 、龙华线 :4号地铁龙华站-梅林关口普宾加油站-华联大厦-皇岗口岸45座500/趟 33座400/趟 22座350/趟 面包车 250/趟
五、车型安排:
1、10人以下用面包车(含10人)
2、11-18人以上用中巴(含18人)
3、18-30人以上用33座(含30人)
4、31-45人以上用45座(含45人)
六、结算价格、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按线路、车型商定租车价格。
2、双方以银行或现金支付,结算期以月为结算单位,每月10日前结清上个月的业务款,以此为一结算周期。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租车款,延迟付款的每日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该业务款的千分之三滞纳金。
2、租车期间,乙方对甲方的服务及车辆存在异议,应及时电话沟通解决;无法解决的,乙方须于甲方车辆回场后的二天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任何异议。
八、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九、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或订单改更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盖章) (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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