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拌合站租赁合同样本(2)
沥青拌合站租赁合同样本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不得将该设备作借贷或债务抵押物及出售、转租。
(2)甲方负责提供平整好的设备场地并负责其租金。并负责协调处理好周边的关系,以保证乙方设备与人员的安全。
(3)甲方负责提供市电供电设施(含变压器、配电柜及变压器到配电柜之间的供电电缆)。
(4)甲方负责提供生产沥青混合料所需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各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石料、沥青、拌站和铲车所需燃油、矿粉等)并承担费用。
(5)甲方负责各种原材料的进场运输及成品料的出场运输并承担费用。
(6)甲方负责各种甲方工地实验室提供的筛网规格提供能满足拌料要求的筛网。
(7)试验段及各沥青层施工生产前,甲方技术主管必须给乙方提供技术交底书,生产过程中需改变配合比等技术要求时,必须书面技术交底。
(8)甲方负责对乙方设备生产的沥青混合料的质量(包括配合比、温度、拌和的均匀性等)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反馈给乙方操作人员。
(9)甲方承担由于要求乙方进行危险作业及甲方人员或设备等对乙方设备及人员所造成的一切安全风验由甲方负责,包括:设备的损坏,人员伤亡、工程质量及工期延误等风险。
(10)甲方负责乙方随机人员及辅助民工的食宿。
(11)甲方负责及时安排设备租金。
2、乙方的责任
(1)乙方负责设备在甲方工地使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因看护不力造成设备零部件的丢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但如因甲方的债务或民事纠纷造成的一切设备上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2)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技术要求,保证甲方的施工顺利进行。
(3)乙方负责提供设备运行所需的导热油及设备维修保养时所需的润滑油料、配件并承担费用。
(4)乙方的随机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现场管理,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牢记安全生产,因乙方随机人员不服从甲方安排或违规操作而造成其人员伤亡或施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其它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提交各自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
2、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违约应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设备全部租金支付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废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同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沥青拌合站租赁合同范文篇三
出租方:
承租方: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混凝土拌和站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
第二条:租赁期限: 。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1. 租金及计算:租金为 元/月,大写: .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 租金支付:租赁费用按月计算,租赁费按承租方财务结算办法及程序进行支付。本合同及其他相关附件(如甲方工作人员出具的相关数据等)中标明的总价与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标明的总价不一致的,以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标明的总价为准。
3. 租赁计费起止时间:设备调试完毕能正常生产之日起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承租方通知退场之日为计费终止之日。
4. 设备进退场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5. 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正规发票。
第四条: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 工程项目: 。
2. 工作内容: 。
3. 施工地点: 。
第五条: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 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方配备 名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所租赁设备及配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享有使用权。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并不得转租、变卖、抵押。
第六条:租赁机械的损毁和灭失
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承租方责任造成的租赁机械的损毁(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
第七条:双方责任
1. 出租方责任
(1) 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服从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但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2) 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不得影响承租方的正常施工。
(3) 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施工补助及设备维修配件费用。
(4) 每天工作时间由施工进度及安排而定,出租方操作人员应听从承租方安排。
(5) 出租方为本合同机械设备交纳机械设备保险并负责相关费用。
2. 承租方的责任
(1) 承租方不得违章指挥。
(2) 仅免费提供出租方操作人员的食宿。
(3) 承租方与出租方在施工期间共同负责设备的看守,确保设备安全。
(4) 租赁期间,如出租方购买零配件及材料,承租方应提供交通方便,所需资金在承租方借支,在租金中扣除。
(5) 负责协助出租方处理地方事务。
(6)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
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2. 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违约方损失自负。
第九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告知另一方,并应在10天内提供事故详细资料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的任何争议,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 出租方机械设备因故障停机,应在三小时内恢复使用,如超过三小时但不足一个工作日,扣除当日租金。
2. 出租方机械设备或服务不能满足承租方要求,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租 方(盖章): 承 租 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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