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供货合同(2)
医用耗材供货合同
(四)中标人在原则上不超过两家的经销商进行转配送(中标人若为生产企业的可由其经销公司在各省辖市委托原则上不超过二家的经销商进行转配送或指定一家一级代理商配送,一级代理商可在各省辖市委托原则上不超过两家的经销商进行转配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由中标人持委托书、转配送合同到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乙方全权负责中标医用耗材的质量问题,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需的产品资质文件。
三、违约处理
(一)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甲方违反第1条、第2条、第3条的,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纪检、纠风、检察、卫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三)甲方违反第4条的,未按协议结算货款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催款通知书,限期做出付款承诺,如有投诉,将会同纪检、纠风、检察、卫生部门对医院进行检查督促。
(四)乙方无不可抗拒因素,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经批准,取消该企业所有中标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信阳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备案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用耗材供货合同范文3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洛阳市医疗单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2012年1月1日通知,2012年洛阳市医疗单位医疗器械医疗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标(LYHCZB-2012);供需双方本着患者利益第一,遵守诚信、公平、公正,让医院用上证照齐全、质量合格、性价比合理、售后有保障产品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供货协议。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产地、规格及单价(单位:人民币、元)
1.1货物的名称、产地、规格:详见2011年洛阳市医疗单位医疗 器械医疗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
1.2供货价格:依照政府招标价格,就低不就高(原供货价格低 于政府招标价格的产品,仍按原价格执行,原供货价格高于政府招标价格的产品,上线封顶是政府制定的价格)。
第二条 货物的证件要求和供方责任
2.1供方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的要 求提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各种证件(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制造许可表)。
2.2提供的各种证件必须的完整、真实、有效。协议期内,证件 更换时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供更换后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货物的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应负的责任
3.1供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标识清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 求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还应有每批次检验报告)。杜绝“证照不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淘汰或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医院,否则,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2供方提供的货物进入需方后,应接受国家、省、市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的抽查或检查。由此发生的证照、标识或产品质量问题的罚没事项均由供方承担,或供方直接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3.3供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包装内缺 少或因包装破损者,供方应负责补充或调换。
第四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方接到需方提供的采购计划后,须在需方指定的时间内(或双 方约定时间)按计划送货到医院;做到货、票及产品合格证和该批次检验报告同行,并有责任配合院方医疗器械管理人员做好入库验货工作,核对实物与计划相符、实物与票据相符,有问题的及时调整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院方及时入库、上帐,通知临床科室领用,避 免造成过期、失效、积压现象发生。在产品无质量问题、证照问题、价格问题和其他纠纷的情况下,一般应在该批次用完三个月内付清货款,如超时限没付款,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院方应按照供货协议内容进货,一般不得向第三方进货,供 方违背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或联系不到,需方有权根据情况酌情处理,若需方不可接受供方的理由,需方可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6.2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的货物必须证照齐全、信誉好、质量高、 性价比合理、售后有保障的产品。因产品证照或质量问题引发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均由供方承担全部损失。
6.3供方因为特殊情况需终止本协议得执行,必须提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需方。
第七条 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双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 不能履行协议时,受阻一方提供合法证明后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纠纷处理
在协议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 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双方发生争议的诉讼,应在洛阳市诉讼
第十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10.1协议期间,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在需方临床科室使用的过程 中,确有不满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需做出修改和补充时,均需供需双方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写协议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更换产品;若产品更换后仍达不到要求,需方有权联系其他供应商供货。
10.2除10.1条款外,欲对。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 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一份,卫生主管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 协议签字有效,按洛阳市医疗单位药品食品集中招标 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时间执行。原供货协议自行作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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