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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供应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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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供应合同范文3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供、需双方就康德·天子湖项目枝江砂采购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且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及地点

  1.1 工程名称:康德·天子湖

  1.2 工程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坝

  第二条 产品品牌、名称、数量,规格及总价

  2.1 产品品牌:“ ”牌

  2.2 产品名称:枝江砂

  2.3 数量:详见需方各批次材料计划单

  2.4 结算单价:

  2.5 实际结算总价=∑需方签字确认的合格产品数量清单(附供货单及领料单,应扣除已退货数量)×材料相应单价。

  2.6 所供产品的单价为综合单价,如因市场变化,双方协商单价随市场下跌而下跌,上涨而上涨。

  2.7 本合同单价为材料运至施工现场仓库价,具体包含材料费、人工费、上下车费、运输费、运输损耗、保险等交货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验收

  3.1 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交货时必须同时出具产品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一次检验、试验费由需方承担,若一次检验、试验不合格需方二次送检、试验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3.2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应视为最终检验结果,材料复检时如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出现,供方应无条件更换至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3.3 供方应按照需方计划单要求备货,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向需方提供质量合格的材料,并出具合格证。

  3.4 供方货到后通知需方组织人员初验,初验合格的需方签收;初验不合格的需方退回供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方自担。

  3.5 验收争议处理办法: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需方与监理共同从供方供货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送相关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由需方承担。若不合格检测费由供方承担,且供方承担由此对需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同时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6 需方可以不定期不定时地对供方的材料运输车实际装载数量进行抽查,若抽查中发现实际数量和送货单上数量不符,则该批次供应的材料按照抽到的实际数量计算。

  第四条 服务承诺

  4.1 供方应保证所供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

  4.2 货至现场时,供方应同时提供产品相关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4.3 因供方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均由供方负责承担。

  第五条 供货方式

  5.1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供方根据需方现场提供的材料计划单供货,供方负责卸货并承担卸货费用,同时主动与材料使用单位完成交接(含交接手续)。

  5.2 货到工地由需方及材料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入库,收料人及材料使用单位委托人在供方发货清单上签字方可生效。如对该产品有质量异议的在当时协商扣除数量,认可合格的材料签在送货单上生效。

  5.3 在供货期间,如供方未能按需方要求供货,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4 退货办法:工程完工后的剩余枝江砂由需方承担退货运费后原价退货。

  第六条 付款方式:

  6.1 货物付款采用月结方式,先供货后付款,即每月25日前双方对账签认供应量及货款金额,次月15日前无息支付上月对账额,供货完毕后需方五十日内付清供货方全部货款。

  第七条 需方的责任和义务

  7.1 需方杨建忠,电话13983513510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三天向供方提供材料要求通知,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如因供方原因造成对需方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供应不及时,发生的窝工损失由供方承担。

  7.2 供方按时送达材料后,供方通知需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供方、需方、需方委托的监理及材料使用单位)初验,初验合格的,及时签收确认,初验不合格的,通知供方退货或作换货处理。

  7.3 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7.4 需方负责提供材料堆码地。

  第八条 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8.1 供方必须免费按需方要求提供两组与签定合同内容要求同等的各种规格型号材料样品。

  8.2 供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应材料。如不能按期交货的,应当承担本批货款总价的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承担合同总造价的20%的违约金。如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所产生一切损失;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3 供方保证材料在供应之前所有权确为自己所有,不存在权利瑕疵,如若引发侵权责任由供方承担。

  8.4 双方约定材料在运到需方指定的地点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8.5 及时接受并运回需方根据本合同退还的完好的多余产品,供方接需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办理完毕。

  8.6 供方在施工现场卸货时,若造成现场物品损坏或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8.7 货物到达现场后,由供方负责卸货。若未取得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处5000元的罚金,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全部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产品观感质量验收时,在同一批产品中有一例有明显观感质量缺陷,需方需加倍抽查,再有明显观感质量缺陷时,视为该批材料观感质量不合格。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如供方拒不退货和换货,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2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每延期一日,需方收取供方¥2000违约金,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此违约金需方可从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9.3 任何一方如中途无故单方面撤销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者,应偿付未违约方已履行部分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9.4 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当期应付的工程进度款,每逾期一天,需方按当期应付款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9.5 需方如发现供方乱涨价,处以供方从乱涨价之日起,货物单价按照不正常涨价幅度下调双倍执行,且执行下调日期为乱涨价之日到发现之日的双倍时间段。反之,需方如发现供方不按照市场行情下调价格,处以供方从不下调价格之日起,货物单价按照不下调幅度双倍下调执行,且执行下调日期为不下调价格之日到发现之日的双倍时间段。

  9.6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涉及第三方利益受到损害时,由供方提出证据证明供方无过错,否则视为供方有过错。

  9.7 在合同履行中,如供方有向需方行贿的行为,供方将被需方处以行贿总额10倍的罚款,该款项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第十条 其它

  10.1 合同附件(供需双方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价格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 供方发货清单和需方的领料单由需方、供方、施工单位三方签字认可后作为供方与需方的结算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需方指定现场收货人:李宏宇,联系电话:18716652081

  10.4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经双方协商可延长合同的供货周期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10.5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合同履行时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0.7 本合同涉及的一切商务条款和内容属于商业秘密,仅限于供需双方了解内容。

  10.8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该合同自供方缴清履约保证金和双方完成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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