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供应合同(2)
燃气供应合同
燃气供应合同范文三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供应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事宜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规格的钢瓶充装的压缩天燃气,乙方主要用途为 乙方的站区内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
第二条 供气方式
(一)供气时间:乙方每次应提前通知甲方所需压缩天燃气的数量,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 一小时内及时将乙方所需数量的压缩天燃气送达合同约定的供气地点。
(二)供气地点:
(三)供气充装:甲方供应的压缩天燃气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压缩天燃气熔器进行充装。
第三条 供气质量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供应的压缩天燃气气体质量和充装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供气价格及结算
(一)甲方有权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压缩天燃气价格向乙方收取用气费用,价格为 每立方米。如遇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调整压缩天燃气,甲方按同幅度调整供气价格。
(二)双方结算以每次供气时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和流量表为依据,并按照下面第 种方式办理:
1.每月结算一次价款。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2.甲方供气达到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3.其他方式
(三) 支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应采取以下方式与甲方结算:口支票口现金口其他: 。
2.支付期限。
第五条 安全查验
(一)甲方应设置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使用的压缩天燃气熔器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乙方应设置相应的验收人员。双方应互相提供安全检查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红章),未经双方确认不得任意更换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
(二)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在每次供气时,应对乙方的供气系统和熔器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三)乙方应在每次供气时检验熔器上出厂钢印标记、熔器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内容是否清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熔器有权拒收。
(四)甲乙双方应分别建立专用交易登记台帐,记录每次供气时涉及的供用气双方名称、供气时间、熔器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甲方安全检查内容、运输企业名称、运输人员姓名和运输车辆号牌等相关信息,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红章)。
(二)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的压缩天燃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燃气熔器。甲方 有权拒绝充装技术档案不在己方的熔器。
(三)甲方在每次交易时应向己方提供合法的购气凭证。
(四)甲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并对熔器安全全面负贵。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定期对乙方的压缩天燃气 供气系统和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指导乙方安全使用压缩天燃气,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熔器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规定使用压缩天燃气、危害压天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记入用户档案,发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乙方及时消除。
(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压缩天燃气。
(七)乙方有权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举报发现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
(八)乙方应在具备安全正确使用压缩天燃气及其设施和用气设备,并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当乙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及时通知甲方检查维修。
(九)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转让熔器。
(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用气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供气质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气、每次供气时未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未定期进行巡捡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正常使用压缩天燃气的情况下,如因甲方提供熔器及其安装出现问题影响用气的,由甲方及时负责更换修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三)乙方应按时支付用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即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全。逾期支付达 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违反压缩天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并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熔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月/日(时间)末要求甲方供气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否则视为从第三方进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且有权按照熔器每月 二万 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七)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口依法向有关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 年 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乙方厂区内所使用的4吨燃气蒸汽锅炉(山西星辰牌)和气站的设备及锅炉和调压设备的安装和检测。购买锅炉(山西星辰牌)和调压设备由乙方购买甲方负责安装调试。其中锅炉本体(山西星辰牌)的费用及安装的费用交钥匙工程 万元整( ),燃气站内设备和燃气管线及一些配套设施 万元整( )。其中锅炉房交钥匙工程仅限于锅炉房内,锅炉房外其他费用另计(旧锅炉房内分气缸及管线延用于新锅炉房内,锅炉房、锅炉本体(山西星辰牌)及辅件基础等基建由乙方承担)。施工进场前乙方负责清理锅炉(山西星辰牌)所要使用的厂地及硬化底座燃气站区需要硬化水泥路面面积 的面积。经双方友好协商锅炉(山西星辰牌)和燃气站设施的购买和安装完毕,总计费用为 万元,双方商议达成 万元的总费用由甲方出资为乙方先行垫付,等乙方的燃煤锅炉拆完后补贴款项下来后将60万元一次性付清,付给甲方 万元内有 元的前期垫付费用,垫付款的费用总计: 万元。如补贴款项在 年 月 日还未申请下来,总计 万元的费用由乙方也就是使用方付给施工方甲方。年的 月 日如果乙方没有付给甲方施工和设备款( 万元),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锅炉(山西星辰牌)和燃气设备,并付担每天 %的总工程款的罚金。如 年 月 日乙方一次性将所有款付清,施工方将所有设备手续交于乙方管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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