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供货合同范本(2)
电缆供货合同范本
第3条:货款结算办法
三方约定乙方货款由彭水县江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甲方认可代付给乙方,乙方供货到甲方施工现场经业主、监理、甲方等验收合格后首付货款80%,其余货款于工程完工明确工程实际用量后一次性付清。
第4条:争议和纠纷处理
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期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调解或请有关部门解释。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查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竣工验收结清工程材料款后自动失效。
甲 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 方(公章): 乙 方:
业主单位(公章):
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
电缆供货合同范文三
买 方:
卖 方: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保证货物质量,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附:预分支电缆尺寸及规格根据现场实地测量并由甲方签字确认为准。所有材料必须带生产厂家资质文件、检测报告、合格证等文件(均为原件)各7份。
(合同总价为到买方指定项目现场卸车入库交货价,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及工具、手续费、设备运杂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税费,等应由卖方承担的费用。)
2.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卖方应于2013年4月 1 日前将设备运至买方指定施工现场。卖方应以传真形式告知买方发货清单,运输方式等。以便买方及时作好收货准备,提供必要的协助。
3. 交货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河东新区鼎瀚大厦工地 施工现场(具体联系人待货物发运前买方以传真方式通知卖方)。
4. 制造商及原产地: 烟台市电缆厂
5. 包装运输和防护措施应按由最终用户批准或认可的设备包装运输方案对产品进行恰当的包装,使设备受到有效的保护,适合长途运输,使不受潮湿、剥蚀、变形等或其他形式的损坏。设备的包装和运输同时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如便于吊装、搬运等。
6. 备件供应
各种备件应单独包装、单独装箱,包装箱外面应写明“备件”字样,并说明所装备件详细清单。备件发送至最终用户指定的地点。卖方会同最终用户一起开箱、验收、交货。若有损坏、短缺、误发货,卖方必须负责更换、补齐,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7. 铭牌及各种标志
每项设备都应有铭牌或标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设备名称和设备编号;
b-制造商的名称以及成品的系列编号; c-重量、外形尺寸等。
8. 运输费用负担:运费、保险费及装卸费均由卖方承担。
9. 质量保证
卖方必须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的产品,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材料和工艺制成,在质量、规格、性能上完全达到国家及行业的最新标准,并保证系统能在当地环境下安全、顺利地运行。
卖方对其提供的设备,除了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故障、损坏等外,提供如下保证:
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对设备负终身有偿维修责任。工程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国家和行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标准。
为保证整个工程质量,卖方须给买方必要的工作配合和支持。
10. 保险
货物运抵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保险费用和派往买方进行服务的人员投保人身险和其他有关险种,由卖方负责。在交货入库结束前,一切安全问题均有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11.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的30%,货到现场经初步验收后支付总货款的60%,剩余10%质保金,待二年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卖方须为买方开具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国家正式发票。
12. 资料
卖方须随产品提供详细的设备清单、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文件资料。
13. 安装和验收验收分为初验和最终验收。初步验收指买方会同卖方、最终用户、监理公司、安装公司共同验收外观、数量等,最终验收是指卖方所供设备安装结束后的行业验收。
14. 专利
买方将不承担任何因使用卖方产品引起的一切关于专利、商标或其它智力成果的索赔。
15. 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格,应妥为保管,并在十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货物符合产品规定,但对验收过程中无法发现的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3)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6. 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不能按期交货部分货款的2%的违约金。同时,如因不能及时交货而影响买方的工程进度,卖方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所交付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卖方不能在约定交货期前完成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按期交货处理。
3)卖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翻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当偿付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卖方应当负责赔偿。
4)卖方逾期交货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其承担。
5)卖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卖方逾期交货,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的,卖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的,应当接到卖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卖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买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17. 买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2)买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卖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卖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3)如果买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付款,则卖方将中止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至买方履约为止。
18. 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对方,告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事发当地有关主管机关证明,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此类事由包括: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海啸、雷击、疫病、战争、封锁、禁运、扣押、战争威胁、制裁、骚动、电力控制、禁止进口或出口、或其他非当事人所能预料、控制、避免的类似原因,或双方同意的其他特殊原因。
19.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0.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 方:(盖章)代表人: 地 址:
卖 方: (盖章)
代表人: 地 址: 开户银行: 账 户: 电话/传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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