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买卖合同(2)
苗木买卖合同
第三条 供货要求
3.1苗木质量要求:
(1)植株生长旺盛,无现疫病虫害、无枯梢及机械损伤;无明显疤痕的遗留;顶梢完整无损。
(2)植株分枝点合理,符合“黄金分割”通则(即第一分枝点的离地高度约为等于植株自然高度的1/3),特殊品种或甲方有特殊要求的依特殊要求;
(3)植株冠幅饱满紧凑,无缺失、偏冠、歪斜、无枯梢等现象。
(4)苗木无折断,不得有枯枝出现。
(5)上述苗木质量要求是对每株苗木的基本要求。
3.2土球质量要求:
(1)要求带土球的品种,其土球规格原则上符合“球径约等于胸径的8~10倍”要求(土球球径以250cm为上限);具体品种原则上符合“根群直径约等于胸径的7~11倍”的要求;
(2)土球去掉浮土层(注意少伤主根),计算土球的厚度,必须保证足够的土球厚度,厚度为土球直径的1/2,土球包扎紧实牢固,包装方法及材料必须适合苗木的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吊装卸车,不能因包装问题造成土球的破损和散失,保证苗木安全和土球牢固的运抵交货地点。
(3)挖掘形式必须与包装形式规格相一致,包扎必须扎紧,土球不能松散,主根、大根严禁根裂。
3.3技术要求:
(1)修剪要求合理,树体收拢及机械吊装时必须采用合适材料(如:竹片)对绑扎部位作充分保护,树体二级分枝以下必须缠绑草绳;
(2)苗木起挖后,在停放、摆放、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苗木进行保护(包括进行保鲜、保湿、防风、防晒、抗蒸腾、抗寒等抗逆技术处理)。
3.4时间限制:乙方供应的所有苗木在起挖后的
3.5吊装要求:
(1)树木起挖修剪后,应及时装车;
(2)吊装时候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土球和树干受到损伤,严禁土球与树干之间松动。
第四条 苗木验收要求:
4.1乙方提供的苗木在出圃前须经当地质检部门检疫,并向甲方提交检疫合格证、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苗木标签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2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运抵施工栽植现场,超出规定时间甲方有权拒收,由乙方自行处理。
4.3乙方所供苗木到达甲方指定施工现场,由甲方按本合同供货要求验收合格。
4.4若部分苗木因质量不符引起的问题处理办法如下:
(1)乙方必须无条件给予更换,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人工费等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2)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但甲方认为有种植价值的苗木可双方协商折价处理;
(3)对于双方协商处理未果或协商后乙方未作处理或甲方认为没有种植价值的苗木,乙方应于两日内自行处理。逾期,乙方未作处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苗木所有权,甲方有权处分。因处理苗木(包含因乙方所供苗木而遭受病虫害的苗木)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从甲方应付的苗木款项中扣减。
4.5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绿化栽植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派驻现场的代表给予现场签证确认。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将本合同约定的苗木交第三方供货:
a、本合同签订前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时履行本合同的;
b、因乙方原因可能对甲方承包的工程工期造成延误的。
(2)甲方委派驻工地现场代表为本合同的执行代表,负责施工栽植现场配合协调并监督验收乙方交货全过程。
5.2乙方权利义务
(1)依本合同规定如期、按质、按量选苗、起挖、包扎、吊装及运输至甲方指定的栽植现场。
(2)乙方负责办好检疫证及有关手续,并负责将苗木运抵栽植现场。在甲方验收前乙方负责所有费用(单价已含)。
(3)乙方负责苗木验收前的所有工作以及向甲方供应苗木验收后的(卸车及种植)技术协助。
(4)本合同约定的供货,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交第三方供货。
(5)乙方应遵守甲方施工工地栽植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乙方人员及其设备安全。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第七条 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7.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2因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应付给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
7.3因乙方未交货或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作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7.4乙方所交苗木不符合合同约定及附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愿意更换苗木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苗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5乙方保证所交苗木在供应之前所有权确为自己所有,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因权利瑕疵引起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
7.6乙方如虚报供苗数量,经核实后,发现一次乙方应给予甲方违约金伍仟元,累计两次以上的,则取消今后的合作关系,违约金从甲方应付未付的货款中扣减。
第八条 结算方式
8.1按双方签定的合同单价(合同签订后,乙方保证本合同效力期间不因市场变化而上涨单价)。实际供货量,以甲、乙双方现场签字确认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其他
9.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9.2乙方交货、请款时必须提供甲方的驻现场代表现场签字确认的书面结算凭证,并提供正规发票。
9.3本合同应附乙方的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9.4为对甲乙双方及建设方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指定现场管理人专人专职对本项目负责双方协调联络,及时妥当地解决发生的问题。
9.5甲方指定(姓名): 为现场管理人(驻现场代表)。
乙方指定(姓名): 为现场管理人(驻现场代表)。
9.6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信息向第三方泄露。
9.7乙方所供单个品种的苗木成活率必须达到 %(最低成活率)以上(以现场种植的土球完整无损、树皮无损伤、主根未明显伤损为前提)。对于经甲方确认低于 %成活率的苗木品种,乙方负责更换此品种苗木,从而达到最低成活率要求。
9.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日期:
住所: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盖章)
日期:
住所: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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