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招聘合同(2)
管理人员招聘合同
管理人员招聘合同范文三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注册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固定期限的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在地处 市 区(县) [社区(村)、厂(公司、门店)]的 部门 岗位工作(工作任务和职责见岗位职责)。
第三条 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参与制定公司营销战略
(2) 负责市场部管理工作
(3) 负责重大营销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4) 管理、协调市场部和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5) 坚决执行总经理安排的各种工作任务
(6) 在任务期内按质按量完成分管部门工作任务,监督所管辖部门的工作情况,将各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四条 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第五条 在聘期内,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内容时,按照合理、诚信、协商的原则,可依法变更乙方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但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第七条 甲方依据国家和我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并按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的方式核发乙方工资: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第九条 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足额支付 (当月/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第十一条 如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乙方若违反《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已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具体数额以支出的与培训有关的费用为准),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执行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限制期内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服务期协议的,依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执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 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未依法(含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屡教不改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裁员: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乙方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但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乙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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