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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聘用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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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聘用合同

  (二)甲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1.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 四级伤残或五至十级伤残未经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乙方在试用期内的;

  2.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并经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3.有关部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乙方任职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

  4.乙方经组织同意,工作发生变动,不再在原任职村工作的;

  5.依法服兵役的。

  (四)除第(三)条所列四项情形外,乙方有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六)对于符合第(一)条第5-7项和第(三)条第2项的合同解除的情形,甲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任职村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七)合同终止的情形:

  1.本聘用合同期满;

  2.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保险关系变更、转移等相关手续。

  六、其它条款

  (一)甲乙双方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身份流动到事业单位工作;

  (二)除组织选拔任用外,甲乙双方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内解除(终止)合同的,乙方不再享受苏办发[2008]13号文件规定的直接转正定级、薪级工资高定一级等政策待遇。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约,根据双方约定,

  承担下列责任:

  1.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2.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八、合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补充条款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官聘用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聘用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

  乙方(受聘人员):

  姓 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选聘时间

  身份证号码

  毕业院校

  受聘岗位及职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部委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组通字[2007]38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组通字[2009]62号)以及吕组通字[2011]78号文件精神,在乙方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二、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及工作纪律

  (一)岗位职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以下简称为大学生村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非劳动关系,带有志愿者性质。担任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助理和村委会主任助理的大学生村干部,主要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安排部署;

  2、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任务,协助做好本村产业发展规划,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科技示范园;

  3、配合完成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办事代理、科技推广等工作;

  4、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

  5、参与讨论村务重大事项;

  6、参与村团组织的建设和工作。

  担任村“两委”主干、成员职务,或兼任村团、妇联等组织负责人的大学生村干部,要完成所担任具体职务的工作职责。根据岗位职责,还需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二)工作条件

  甲方要为乙方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以及所服务村负责为大学生村干部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安排大学生村干部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工作、生活提供方便。

  (三)工作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生村干部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关于大学生村干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工作标准。

  2、乙方有义务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和所服务村及村民利益的活动。

  3、乙方如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甲方可以按《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考核暂行办法》及相关大学生村干部管理规定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分、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大学生村干部工作、生活补贴比照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政策执行。

  (二)大学生村干部在聘用期间,比照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的标准和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聘用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聘用合同期满,经严格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并写出申请(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乙方需递交自愿续签聘用合同申请书),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每次聘期为1年。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乙方未递交自愿续签聘用合同申请书的,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签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合同终止后,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二)聘用合同期内,如出现中央、省关于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政策调整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大学生村干部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变更工作职责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大学生村干部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大学生村干部岗位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遵守政治纪律的;

  2、不适应工作要求,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不履行请销假制度,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在外兼职、外单位长期借用或借口考研究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违反管理规定长时间在外脱岗超过20天的;

  5、因工作失误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

  6、参与或从事与大学生村干部身份要求不相符的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丧失威信的;

  7、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8、年度综合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9、不遵守聘用合同及有关管理规定的。依照上述九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再享受大学生村干部的所有待遇及所有鼓励、优惠和扶持政策。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1、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2、考取研究生等继续学习深造的;

  3、在外自主创业或另行择业的;

  4、选聘为其他农村基层服务专门项目的;

  5、依法服兵役的。

  (六)乙方承担着重要工作,如提前解除合同,将给甲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生产、经营停止的,要经甲方同意后才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五、违约责任与经济补偿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并承担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聘用期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非因第四条第(四)款原因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甲方因分立、合并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村任职而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服务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作生活补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服务期不满6个月的,支付其半个月工作生活补贴的经济补偿。乙方在村任职年限以最近的连续受聘于甲方的时间计算。

  六、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调解解决。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八、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和山西省有关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生效后,有关条款若与中央和省委出台的政策不一致时,以中央和省委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二)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政策审核鉴证。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存档一份,县(市、区)委组织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委组织部(盖章)

  鉴证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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