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美容店员工合同范本_汽车美容店员工合同格式(2)
汽车美容店员工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二)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 部门 工作,乙方表示服从。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和考核。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乙方的工作地点:甲方及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4、甲方确因业务、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经与乙方协商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同时变更薪酬。包括但不限于:
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流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因工作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利润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5、乙方从事保健按摩、足底按摩、美容等技术工种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后方能上岗。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以上技术工种。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 8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每周休息 天。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的工作班次为 ,具体工作时间及休息日,按部门规定执行。甲方可以在工时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经营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日作相应的调整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节假日调到年假统一休息。
(四)甲方保障乙方的休息权,一般不安排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对延长的工作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甲方未安排补休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甲方安排补休乙方不休息的,除经甲方批准外,不支付加班工资。
(五)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假期待遇。
(六)除国家规定或者自然顺延外,前款规定的有薪假期一律在当年度中使用。除法定节假日外,乙方休假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若乙方未在当年度内提出申请的,不得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包括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每月工资 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 元)。
2、计件(提成)工资。计件(提成)标准为: (其中试用期计件或提成)标准为: 。
(三)甲方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易岗易薪制度,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从下一个月起,按新的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每月25日前甲方通过银行支付乙方的上月工资,工资支付采用货币形成;乙方依法承担的个调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可增加乙方的工资,但若甲方经营严重亏损时,经与工会协商,可适当降工乙方的工资。
(六)乙方的假期工资,按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甲方生产任务不足致使乙方生产性停工一个月的,从次月起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人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七、劳动合同的续订与变更
1、本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过时未续订的,合同期满时自然终止。届时办理终止手续,甲方不再另行书面通知。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变更本合同的,双方就变更本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乙方不服从甲方的调整,经教育无效的甲方有权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本合同。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且不予以任何经济补偿:
1、不符合招工简章规定的;
2、提供的自然状况、学历、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薪酬情况、技能证明、体检证明等材料,或者填写的个人信息登记表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有虚假的;
3、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工作指标或工作任务,或者未通过相关的考核的;
4、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予经济补偿:
1、乙方采取伪造、涂改以及提供虚假的自然状况、学历证明、身份证明、技能证有、健康证明、工作经历、病情证明单、工作原始记录、各种单据凭证等方式欺骗甲方,或者采用其他任何方式欺骗甲方的;
2、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按甲方有关规定应当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4、乙方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终止生产经营服务的;
5、乙方严重失职或者违反安全和操作规程、营私舞弊,给甲方名誉造成较大损害或造成甲方3000元(含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6、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2万元(含本数)以上经济损失的;
7、寻衅闹事、打人、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司和员工人身安全的;
8、滥用职权,索贿收贿、贪污、或者盗窃公私财物的;
9、以权牟利,未经批准擅自截流、座支或挪用公司资金或贷款的;
10、一年内受三次警告处分,或者二次警告处分后又有违反纪律行为的;
11、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12、乙方是驾驶员,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15天)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死亡事故或资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尚)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对乙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1、半年,或者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2、半年内累计三个月或者连续二个月完不成生产任务的(部门负责人不能完成主管经理交办任务的,经理人员不能完成总经理交办任务的,总经理不能完成董事长交办任务的,经督促后仍不能整改完成的,试为“不胜任工作”);
3、从业的资格证书被撤消,或者无效的;
4、从事的岗位需要资格证书,经培训仍不能取得资格证书的;
5、连续二次从业资格考核不合格的;
6、责任性不强,工作中经常出错,经教育仍不能改正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近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约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和公开,也不准擅自允许他人使用。
2、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从事、参与、兼职与自己业务相同或有联系的工作。
3、因乙方的岗位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双方也可另行签订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专项协议,具体详细地明确乙方的保密范围、保密方式、保密责任及乙方承担的补偿责任。该专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双方对赔偿数额未约定的,由守约方在不超过经济损失的范围内确定。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另行签订专项协议的,应当按照专项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专项协议约定的责任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专项协议约定为准。
十二、争议处理
1、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前款规定的合法程序解决,乙方不得采用停止工作或不履行职责,或者借故闹事、消极怠工、怠慢或向顾客消极抱怨,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倘若发生上述情况,经教育不改的,甲方有权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予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予经济赔偿。
十三、其它
(一) 甲方招用乙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物。
(二)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乙方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乙方,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甲方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另行协商确定。
(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五)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三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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