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合同(2)
出国留学合同
第十六条 阳光留学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阳光留学,阳光留学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阳光留学应负责在 年 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阳光留学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阳光留学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阳光留学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阳光留学提供入学申请材料,阳光留学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 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 阳光留学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阳光留学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阳光留学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阳光留学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阳光留学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阳光留学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阳光留学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阳光留学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阳光留学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阳光留学、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年 月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年 月 日 日
出国留学合同范文三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乙方姓名: 法定监护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地址:
邮编: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办理澳大利亚留学签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职责:
1、 向乙方客观介绍澳大利亚的教育制度、澳大利亚大学概况、专业情况和学习费用等,提供相应的咨询建议,最终由乙方决定留学方案;
2、 向乙方介绍申请澳洲留学院校的入学申请程序,受乙方的委托,指导乙方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帮助乙方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 受乙方的委托,甲方负责承办乙方的签证申请,指导乙方办理签证相关手续;
4、 负责协助乙方准备使馆签证材料,如需面试,并负责进行使馆面试培训;
5、 指导乙方办理护照、体检、出入境、购买赴澳机票等手续,并指导乙方向澳洲院校汇交学费和生活费等到相关费用;
6、 负责对乙方进行出国前的有关注意事项的培训和指导;
7、 协助乙方联系安排抵澳时的机场接机、住宿申请等事宜;
8、 乙方如未获得澳洲使馆签证,甲方负责向乙方退还应退款项(具体退款原则及规定见本合同“退款规定”部分)。
二、 乙方职责:
1、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 提供真实的材料,在办理各项相关手续时与甲方积极配合:如使馆要求面试,应经过甲方培训后赴使馆接受面试;
2、 乙方负责根据本合同书付费条款,按时向甲方付清所有款项;
3、 乙方应根据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护照,并按澳洲使馆规定及时将签证申请材料交给甲方,确保及时去澳洲使馆申办签证;
4 乙方应向校方交纳澳洲院校学费押金(依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
5 乙方如果被拒签,凭澳洲使/领馆的拒签通知书、交款收据、合同书原件及大使馆退还的文件,按本协议退款规定,向甲方办理退款手续。
三、 乙方付款标准及程序:
1. 费用标准:
(1) 整个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元;乙方在同时交清以上费用后才能开始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2) 甲方所收取的上述费用,仅限于在签证申请办理过程中甲方所发生的材料费、复印费、通讯费、邮寄费、及咨询服务所得报酬,乙方在办理签证手续过程中其它费用(如签证费、公证费、护照、体检费、学费、学杂费等汇出的银行费用、签证面试所需的差旅费等)均由乙方自理;
(3) 已经有拒签史的学生,须多交纳额外服务费,(A) 拒签一次,加额外服务费人民币元;(B) 拒签二次,加额外服务费人民币 元。
2. 付款程序:
(1) 在签订本合同书的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元。
四、 退款规定:
如果一旦出现乙方向甲方领取退款的情况,乙方必须凭已经签署的本«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及当时付款的收据来领取款项。否则,甲方将不予退款。甲方根据付款收据注明的币种按以下原则办理退费手续,所有的退款均不计利息。
1、乙方未能获得使馆签证(经过2次努力),则甲方将咨询服务费中扣除工本费的人民币退还乙方;
2、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所交甲方各项费用将不予退还;
1)在委托签证申请服务过程中尚未结束时,乙方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合同;
2)隐瞒拒签史或提供假材料被澳洲大使馆发现拒签的;
3)获得签证后,没有如期到申请的澳洲院校报到。
五、 合同终止: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即终止:
1、 若乙方未能获得澳洲使馆签证时(经过2次努力),本合同即终止。一旦本合同在此类情况下终止时,乙可按照第四条第1款规定从甲方领回有关费用;
2、 顺利获得澳洲使馆签证。
六、 有效期:
本委托签证申请服务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本合同书规定的协议终止之日结束。
七、 合同保管
本委托服务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监护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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