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派遣合同(2)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贰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日止。在协议期内,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关系的,派遣人员与甲方的劳务合同关系自行终止、解除。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未尽事项进行增项;
(二)可以视甲方服务情况增减劳务派遣人员,同时增减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合同期限内应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
(四)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派遣服务内容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月劳务派遣服务费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合同总额【合同期限内应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
(五)甲方逾期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5.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30天未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六)甲方指派劳务派遣人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派遣服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此造成的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因过失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70%,甲方承担30%的责任。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因故意或失职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0%。
第十条 合同的续签、终止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如果当事人一方欲续签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双方协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遇有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按实际天数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当事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及时修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劳务人员应严格履行甲方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派遣所有的劳务人员须服从甲方管理;
(二)工伤事故的处理:
1.乙方须为劳务派遣人员代缴工伤保险金;
2.在履行劳务过程中,劳务派遣人员如发生伤亡事故:
(1)若乙方未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负责进行解决,甲方给予配合;
(2)若乙方已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工伤法律法规规定,有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甲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乙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及工作时间以外造成伤、残、亡,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人员本人及家属承担,乙方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四)在履行劳务过程中,甲方如与劳务人员发生争议和纠纷,由乙方负责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国劳务派遣合同范文三
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 研修内容 (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 派遣时间 合同期为 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 万日元,其中 万日元 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 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 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 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出国前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 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 产权证。 (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 (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 向甲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违约与索赔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 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示威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 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仲裁 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大连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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