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劳动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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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劳动合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提供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手续资料。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