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担保合同(2)
车贷担保合同
第六条
1、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及相关费用,在未形成丙方的不良贷款前,甲方依约先行代乙方垫付的资金,有权向乙方清偿,并从垫付上述费用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计收利息。
2、乙方每出现一次逾期还款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甲方直接从乙方续保押金里扣除,续保押金不足的在乙方贷款结束时向甲方补齐后方可取回抵押手续。
3、如乙方连续或累计三期未按时、足额向丙方支付贷款本息,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向丙方偿还全部借款,或要求乙方支付和贷款总额相同金额的保证金。甲方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及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同意:在甲方为乙方支付了所欠丙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及相关费用后,将贷款所购车辆交予甲方转让或拍卖,处置变现资金用于偿还甲方为乙方代付贷款本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及相关费用、4倍罚息和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的20%的违约金和处置过程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
1、 乙方未按与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2、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4、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乙方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定监护人,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6、乙方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监护人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7、乙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等情形已影响到或者是可能影响到还贷义务的履行;
8、乙方发生的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八条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金额按照甲方规定执行。乙方未按约定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甲方自动终止担保人义务,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 甲方全程代理服务范围:为乙方向丙方的上述贷款本息提供担保、催办银行贷款划转。
第十条 在乙方正常履行还贷义务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贷款所购车辆损毁或者报废,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乙方须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索赔手续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所得保险公司赔款首先支付丙方的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乙方筹资补足;不在车辆责任保险范围之内的,乙方损失自负,自筹资金正常履行对于丙方的还贷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变更住所、名称、电话等,应在五日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或司法机关依据本合同所写明的住所、名称、电话等通讯方式向乙方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存档壹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与本合同相应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全部生效之日起生效。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同意选择第( )种方式:
(1)由本合同签订地青岛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
(2)由青岛仲裁委员会管辖。
担保方(甲方): 被担保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通讯方式:
年 月 日
车贷担保合同范文三
甲方(包括配偶):
乙方:
丙方: 地址:
鉴于:1、甲方向张店区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购买货车从事经营,并委托乙方为其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服务。2、甲方以其购买的该车辆为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3、甲方购车后将车挂靠于丙方经营(即甲方为实际车主,丙方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现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及其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在 处购买 汽车一辆。车辆型号: 车 牌 号: 发动机号: 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请求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该车系由甲方家庭财产购买并挂靠于丙方且抵押给贷款银行。
第二条 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当于 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贷款担保金额的10%作为担保服务费;甲方不得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担保服务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资信情况,经乙方调查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其按揭购车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2、甲方提前还清银行借款本息时,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当于该车在车管所办理登记后在贷款银行顺位后为乙方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于此情形丙方承担协助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信资料。
2、甲方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全面按期履行其还本付息等义务;如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甲方和丙方应交出车辆,并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如乙方调查核实发现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和乙方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并放弃抗辩权,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善意使用车辆并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
5、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委托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财产保险,如甲方未按本条规定履行,则视为甲方放弃继续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凡因机动车辆发生保险索赔事项,甲方均应委托乙方办理索赔。
6、车辆在还款期内使用时出现质量问题和产品存在缺陷时,应由甲方向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商进行索赔及处理,甲方不得以此作为拖欠银行按揭月供的理由。
7、甲方在分期付款期内,应严格遵守车辆使用性质和维修保养的规定,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更改车辆结构、车身颜色等。否则,其后果均由甲方自己承担,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因该车被损毁、灭失或者征用的,甲方应当将相应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或者将其提存。
9、甲方应对其汽车贷款负有完全的偿还义务,此义务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如抵押物灭失,甲方应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汽车贷款。
第五条:
一、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拥有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相关个人资料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律师进行资信调查的权利。
2、在资信调查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资信情况,有权选择担保或不予担保。
3、在有效担保期限内,乙方对甲方的资信情况有知情权,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乙方担保,乙方有权终止担保合同,无条件追回甲方所购车辆,并进行处置后归还银行贷款余额,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索,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4、甲方未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月供款的,甲方承诺无条件将车辆交由乙方处置并放弃抗辩权。乙方有权依据银行的授权,代为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对车辆进行处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期间,应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续期保险,并由乙方为甲方办理保险索赔的相关事项。
6、因甲方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向银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在向银行承担责任前或者后向甲方追偿;此时,甲方应当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甲方的申请下,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提供担保。
2、乙方在资信调查过程中,依法对甲方相关个人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丙方作为汽车挂靠第三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丙方应做好该车辆的管理工作,做好GPS监控工作。
2、当乙方要求处置车辆时,丙方应交出该车,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置该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丙三方均应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相应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
乙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总额的1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支付。
二、守约方除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甲方违约,造成乙方需变卖或拍卖其车辆,车辆的变卖、拍卖款应首先支付银行贷款本息以及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对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对甲方具有追索权。
第八条 因双方争议而发生的诉讼,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按手模):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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