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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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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服务费、信用保证金。

  (2)乙方有权代收或催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和加班费。

  (3)若甲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召回家政服务员。

  (4)乙方有权向甲方求证,了解甲方投诉或家政服务员反映情况的真实性。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将转为违约金处理。

  ①甲方教唆服务员脱离乙方管理。②甲方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而未如实告之乙方。③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④甲方服务地址变更或服务对象发生变更而未通报乙方并取得同意。⑤甲方对服务员的工作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刁难、虐待服务员行为。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委派身份、体检合格并符合《国家劳动部》规定的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应具有北京市或原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2)乙方负责家政服务员的岗前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3)乙方存在对家政服务人员管理过失的情况下,乙方应协助甲方追究家政服务人员责任。

  (4)乙方应帮助家政服务员投保《家政服务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5)乙方应本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认真兑现各项服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外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事项: 。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家庭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范文三

  甲方(雇主):黄蔚

  110102197603061124 乙方(家政服务员):马玉芳 6103277304181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家政服务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家政服务内容:乙方家政服务员为甲方提供婴、幼儿护理和一般家务等服务。

  第二条 服务场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9号院或北京市海淀区清河

  第三条 服务期限:2010年4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 甲方应按以下标准支付服务费:乙方家政服务员每个月工作时间为26天,工资/26天。当乙方当月工作不是26天时,甲方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支付乙方工资(85元/天)。

  2. 为了鼓励长期合作:如果乙方家政服务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服务至年11月6日,则甲方将在按月支付工资的基础上,在2010年11月6日一次性另外支付给乙方家政服务员1800元奖励;如果乙方家政服务员未能服务至2010年11月6日,则甲方无需另外支付给乙方除工资外的其他费用。

  3. 支付期限:甲方须在服务月的次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

  (1) 甲方对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情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如体检合格,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家政服务员在服务场所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家政服务员另行约定。

  (3)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①乙方家政服务员有违法行为的;

  ②乙方家政服务员患有恶性传染病的;

  ③乙方家政服务员未经甲方同意,以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的;

  ④乙方家政服务员存在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活行为的; ⑤乙方家政服务员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⑥乙方家政服务员工作消极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的;

  ⑦乙方家政服务员主动要求离职的;

  (5) 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告知家庭住址、居住条件(应注明是否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联系电话、对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恶性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以上内容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6)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7) 甲方应尊重乙方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服务环境和居住场所,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乙方家政服务员。

  (8)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要求乙方家政服务员为第三方服务。

  (9) 服务期满甲方续用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应提前7日与乙方续签合同。

  2. 乙方

  (1)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家政服务费费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家政服务员有权解除合同:

  ①甲方家庭成员中有恶性传染病人而未如实告知的;

  ②甲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的;

  ③约定的服务场所或服务内容发生变更而未取得乙方同意的;

  ④甲方对家政服务员的工作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刁难、虐待等损害家政服务员身心行为的;

  (3) 乙方家政服务员应提供真实可靠的健康体检证明和身份证明;乙方家政服务员应持有北京市医院在一年以内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4) 乙方家政服务员应本着诚信为本的宗旨,兑现各项约定服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家政服务协会等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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