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揽合同(2)
三、服务质量:
安保服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及所附附件<安全保卫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精神并符合园区甲方要求。乙方应对所提供的安保人员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不符合安保要求的人员,不得报甲方确认,不得分派现场执行安全保卫工作。
四、服务时间
4.1总服务期:暂定3个月;安保服务启动日期由甲方书面通知为依据;
4.2服务方式:乙方提供的安保人员按约定采用轮班制开展安保工作。乙方人员工作12小时后休息24小时,再开展第二次12小时任务,以此规则轮换执勤;
五、合同价格
本合同约定乙方出勤的经甲方确认上岗的保安员服务费每人每月为(人民币) 4600 元,每月暂定安排保安员人数为50人,合同总价暂定为:¥69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保安员具体人数由甲方需求通知确定,最终结算时按实际安排人数计算。
本合同为全费用清单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乙方保安员执勤期间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应为保安员购买保险,且相关期间发生的安保伤害和风险防范及保险支出均由乙方全权负责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此之外的任何款项;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做调整。
六、付款方式:
每月 5 日前,乙方根据甲方安保付款资料要求申报上月服务费用,在当期服务经甲方确认符合当期要求后,服务费按甲方现场管理部统计数据作为基础依据,由甲方合约部门审定后给付审定金额的90%,以电汇方式结算;剩余10%在服务期结束后由双方统一核算全部服务期最终安保工作成果,确认安保工作合格,甲方出具书面意见后给付剩余全部款项;
七、发票开具
乙方在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前,需提供给甲方当期付款同等金额的正规合格发票。甲方在收到对应发票后支付相应款项;
八、双方权利及义务
8.1甲方权利及义务
8.1.1 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安保人员。
8.1.2 若甲方同意为值勤保安员提供必要的通讯技术设备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设备租赁使用费。
8.1.3 甲方有责任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和防范措施。
8.1.4 甲方有义务教育其员工尊重保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8.1.5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不符合安保要求的执勤人员安保费用,是否符合安保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评价结果确定,不以乙方报甲方确认的上岗确认文件为准,但若乙方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造成甲方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8.1.6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8.2乙方权利及义务
8.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8.2.2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勤务指挥、人员调整和休假安排。
8.2.3 乙方对保安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2.4 乙方指派的保安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加班、工伤、年休假等依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提供保安员执勤所需的制式服装、必要的执勤装备,如因未及时提供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2.5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违纪问题的处理。
8.2.6乙方保安人员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8.2.7乙方应定期对指派的保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8.2.8乙方承诺在服务期内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二次安保专业知识和法规教育的培训工作。
8.2.9乙方与该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必须交甲方备案一份。
8.2.10负责执勤区域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做好人员进出登记,维护区域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
8.2.11妥善处理突发情况,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伤害减至最低,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8.2.12协助完成甲方安保监管人安排的临时性勤务、勤杂工作。
8.2.13乙方不得提供不符合安保条件要求的人员进行执勤安保;若提供的安保人员不符合安保要求的,乙方需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九、违约责任
9.1在有效服务期内,除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解除外,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暂定安保服务费总额的30%违约金。
9.2乙方安保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或国家及地方要求的,由甲方视乙方人员违约情节严重程度,酌情给予罚款处罚;对乙方相关安保人员处罚为50~1000元/次,同时对乙方处以合同暂定总额0.5%~3%的罚款;罚款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额10%;乙方需同时承担因乙方安保不力对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
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10.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0.2合同期满后,如一方不要求续签,应在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若不通知,则自动解除。
10.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超出违约金赔偿额的,就超出部分乙方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10.3.1乙方收到甲方进场通知后,超过要求进场时间7天仍无法安排到位进场执勤的;
10.3.2乙方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提供安保服务的;
10.3.3乙方不解决实际安保过程中遇见的问题,在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解决完成的;
10.3.4 乙方指派的人员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或甲方认为其不胜任工作的,经向乙方提出更换乙方安保执勤或管理人员,乙方未及时更换的,经书面要求后7天内仍拒不更换的,或乙方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执勤岗位累计达7天的;
10.3.5乙方提供虚假的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资料或者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与所报人员不一致的;
10.3.6 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园区安保工作严重不达标,导致无法挽回或可挽回工作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乙方拒绝修正的;
10.3.7合同服务有效期间,存在重大隐患或乙方人员存在不廉洁自律的问题,索贿受贿的;
10.3.8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指派的现场执勤人员提起劳动仲裁、举报、信访等行为的。
10.3.9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服从甲方管理,因管理责任被甲方处罚(包括违反本合同的处罚以及违反施工现场制度的处罚)后,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
10.3.10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10.3.11甲方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变更,导致相应承包服务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10.4合同解除时,已完成的工作量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甲方对工作量确认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48小时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认同确认结果。如乙方拒绝确认工程量,则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包括监理单位)确认的为准,乙方不得对抗该确认结果。
10.5甲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暂停服务,在发出要求乙方撤离人员和设备的通知后48小时内,乙方须撤出施工场地。如乙方在甲方出具相关通知之日起超过48小时仍拒绝撤出施工场地,造成甲方不能清场的,乙方每延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2%支付延迟履行金,如超出5天仍未清理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延迟退场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遗留在工地的设备材料视为乙方遗弃物品,甲方可自己予以处理,如由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0.6乙方出借资质与甲方签定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所有后果承担经济赔偿外,补偿甲方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索赔和法律追诉的权利;
10.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一、现场代表
为明确职权,切实维护双方利益,本合同约定双方负责人员;
甲方指定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作为本次安保工作的甲方代表,负责联系和沟通乙方相关安保服务事宜;甲方代表签署的可能涉及经济性文件,还需通过甲方领导确认同意方可产生实际约束力;
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作为本次安保工作的乙方代表,负责对接甲方工作并反馈实际工作情况;乙方代表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有权签署相关经济文件,并对乙方产生实际约束力;
双方变更合同负责人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对方,特殊情况无法提前7日书面告知的,应尽可能通知至对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造成违约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十二、其他约定
12.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商业道德标准,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须外,不得向除甲乙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有关本合同的内容及相关商业信息资料。
12.2甲方不得直接向保安员布臵安保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违法指令。甲方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本合同。
12.3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因防止、制止甲方的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按《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协商解决办法。
——【因见义勇为而变损时的损害赔偿】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12.4保安员在执勤时,属职责范围内发生消防、治安及刑事案件,应及时保护好现场,汇报甲方和相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察认定是保安员工作失职所造成损失的(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古董字画、邮票等),由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2.5因甲方单位技防、物防、人防实施不到位,经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未采取措施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属甲方本单位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2.6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工作,由此造成对保安员、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附则
1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 贰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暂定 陆 份,甲方持 伍 份,乙方持 壹 份。副本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持,但若副本内容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内容为准;
13.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13.5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方与乙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双方对有疑义的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乙方已充分理解和约定其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
十四、合同附件
1、附件1-《安全保卫服务质量标准》
2、附件2-《XX园区安全保卫服务合同清单计价表》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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