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2)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文篇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名 称:
证件号码: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名 称:
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座落、出租面积及用途甲方将座落于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的基本情况,乙方已作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金的约定
1、房屋租金为( 币) 元 (大写: ),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
2、其他约定方式: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方式
1、乙方在每 (月、季、年)的第 日前按 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即于 日内支付甲方首期租金。
(1)现金支付
(2)银行转账
甲方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2、其他支付方式: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 币) 元(大写: )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由甲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或合法解除合同时,乙方未发生违约责任的,甲方将保证金本金退回乙方或抵偿租金。
第六条 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乙方承租期间发生的 费用(如:物业管理、水、电费及其他所有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等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者市场价格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由 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正式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 (月、季、年)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的房屋,甲方如已作抵押或查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限制出租或已通知拆迁而未如实告知乙方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视作甲方违约。
3、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将该房屋转让,应当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租赁期内的继续履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4、甲方出租的房屋包括室内设施已经双方检查,确认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在租赁期内,出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定期安全检查,属房屋结构质量问题的正常维修养护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协助。因乙方不积极协助甲方对房屋的维修或乙方造成承租房屋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因房屋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或甲方延误维修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5、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付租金,未按约定缴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须承担应付款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扩、加、拆、改建等。若乙方擅自进行以上行为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要求恢复原貌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7、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等。
8、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所导致的损失,并可按(月、季、年)租金的 %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
第八条 因政府征用、拆迁租赁房屋或不可抗力的情况租赁期内,因政府需要征用、拆迁租赁房屋或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等)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可终止合同或变更相应条款。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登记备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方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合同变更、终止或续订,双方须携带本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房管部门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其他补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码: 法人代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文篇三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36040219701002091X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南山区 龙珠大道与龙珠
六 ,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440301670912781、440301790720381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 2011 年 6 月 1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5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1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 租赁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 2011 年 6 月 2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2 个月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1、 合同期满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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