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理合同样本
产品代理合同样本
代理合同,法律术语,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编号:
产品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同意作为甲方之代理商,代理甲方产品之相关业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代理产品名称及对外销售价格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产品为:
1、 ;2、 ;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新增加的产品。
第二条 产品对外销售价格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遇甲方委托代理产品、价格等需调整的,由甲方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该通知一经发送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代理权限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产品代理以下事项:
1、 代理销售产品;
2、 代理收取货款;
3、 代理向甲方固定顾客送货;
4、 代理管理甲方顾客;
5、 代理甲方市场维护;
6、 甲方视业务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授权乙方代理的其它业务。
第五条 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业务,其代理地域范围不得超过甲方指定的代理区域范围(具体指定代理区域范围详见乙方所出货营业所的区域划分图)。
第六条 遇甲方业务运作要求,需要对乙方代理区域范围进行调整的,由甲方对区域划分图进行修改并及时通知乙方,若乙方对调整后的代理区域范围有异议,须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否则,按照调整后的代理区域范围执行。
第七条 未经授权,乙方不得对购买产品的顾客作出任何有关产品价格优惠、产品功能等方面的承诺(经甲方书面授权确认者除外)。 三、代理期限
第八条 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若乙方第一次代理甲方产品,则本合同前三个月为试合作期,试合作期内双方均可要求解除本合同。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工具(自行车、保险箱、辅助箱子、服装等)、业务单证、宣传资料和与业务相关的其它材料。对于甲方提供的销售工具,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使用并不时进行清洁、整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象征性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合同到期不续签)时,乙方与甲方交接无误后三个月内返还给乙方(仅为本金,无利息)。
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时,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销售工具,不得采用其它相关工具予以替代,并须本着维护产品质量、维护甲方形象等有利于代理行为的精神进行使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此类违约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鉴于乙方每天出货时对甲方品牌的宣传效果,甲方按乙方实际出货的天数每月向乙方支付市场开发补贴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整(试合作期内的市场开发补贴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因乙方不出货则会降低对甲方品牌的宣传效果,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未出货的天数扣减相应金额的市场开发补贴费用。 ※ 市场开发补贴费用实际为品牌宣传补贴。
第十二条 乙方因经营甲方产品需办理相关证照,但甲方应尽力给予配合,并协助乙方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理业务情况。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监督检查业务,积极主动的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等。
第十四条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建立相关顾客档案。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委托他人代理;乙方未经甲方授权,超越代理授权范围和代理区域范围进行代理,甲方有权对其予以处罚,乙方因此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有违反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甲方给予罚款处罚的,甲方有权自乙方当月代理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 甲方将不时举办促销活动,乙方应给予配合并积极参与。
第十八条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收集的顾客信息(含顾客资料、顾客对甲方产品的评价和意见等)须及时反馈给甲方。
第十九条 代理过程中遇有顾客对甲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时,乙方应先行积极处理,并立即通知甲方,将甲方损失及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十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按时与甲方营业及财务部门结算,并保持帐货清楚。不得出现赊账情况。如因乙方出现帐货不清或赊账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单证应妥善管理、使用,不得转借其它单位和个人,若出现业务单证丢失等情形,乙方须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告知甲方,若因保管不善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保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的利益。顾客对乙方的服务提出投诉,甲方将进行核实。确系乙方责任的,甲方将根据所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货款的交付、代理费的支付及其期限
第二十三条 对当天代收入的货款,乙方最迟应于第二日中午前如数交付给其所属的甲方营业所出纳。如乙方拖欠、截留、挪用货款,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将视情节的轻重而决定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按乙方实际销售 金额的 %支付代理费(试合作期内的代理费按照乙方实际销售额的 %支付),按照乙方实际销售 金额的 %支付代理费。每月度结束之日由乙方与甲方财务部门对帐后,甲方于次月2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按相关规定,甲方将为乙方代为扣缴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甲方通过如下帐户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将代理费存入(汇入)上述账号内,则视为甲方已履行支付义务。乙方须保证上述账号的长期有效(致保证金返还后),若合同终止,甲方亦通过上述账号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代理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守约方可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1、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 甲方的产品、市场不符合乙方要求,无法打开市场。
3、 乙方对甲方调整代理区域及代理费比例不同意,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4、 乙方经常违反甲方的要求或多次被顾客投诉。
5、 财务帐目混乱、钱货不清,多次提出不能改正。
6、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代理业务计划,且无正当理由。
7、 乙方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正常完成甲方代理工作。
8、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出现时,本合同立即终止,过错方应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失:
1、 本合同期满,双方无意继续合作。
2、 甲方长期拖欠乙方代理费,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
3、 乙方有欺诈、恶意隐瞒等不良行为。
4、 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给甲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经甲方要求后拒不改正。
5、 乙方有违法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影响甲方形象。
6、 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指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除双方货款结清外,乙方应退回相关的销售工具、资料、文件、手册等。
第三十条 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有关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若触犯刑律,甲方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七、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乙方须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