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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代理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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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代理合同范本

  工程代理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

  甲方(招标人,委托人):

  招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人,受托人):

  代理机构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何莉

  委托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名称:

  招标事项核准文号:

  总投资额(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准):

  甲方为顺利、依法完成项目的招标工作,已通过【 】方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壹】比选;【贰】比选失败后直接确定;【叁】其他。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总 则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代理事宜,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二)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和四川省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

  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中标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确保本代理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声 明

  本合同的签订,还基于双方以下的声明:

  (一)甲乙双方郑重声明:甲方和乙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投资或股权关系。

  (二)本招标代理机构郑重声明: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本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机构,没有也不会在本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没有也不会为本项目投标或比选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三)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在核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保证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保证不得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保证不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和转让、出错、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四)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若: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上述(一)、(二)、(三)、(四)项声明或承诺的,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并自愿接受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甲乙双方都同意: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但乙方不隶属于甲方。招标代理机构既要维护招标人的利益,也要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乙方郑重声明:完全熟悉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并知道违反这些规定引起的严重法律后果。

  三、委托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内容为: 招标(包括按规定重新招标和评标)。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下列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一)拟定招标方案,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咨询;

  (二)发布(发送)有关招标信息;

  (三)按规定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补遗;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五)组织开标活动,做好评标(评审)的服务和后勤工作;

  (六)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协标评标(评审)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资格预审报告);

  (七)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八)受招标人委托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招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以及其他通知义务;

  (九)草拟承包合同,协调合同的签订;

  (十)完成招标投标情况的所有备案手续;

  (十一)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十二)做好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为完成甲方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乙方应委派有足够经验的专职经济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及委派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公开比选的应和《代理申请书》中的人员一致)到本项目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1人)

  姓名: 身份证号:

  2.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技术人员(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委派2名;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可委派3名;2亿元以上的,可委派4名) ①姓名: 身份证:

  ②姓名: 身份证:

  ③姓名: 身份证:

  ④姓名: 身份证:

  四、代理期限

  (一)乙方的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备案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止。

  (二)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乙方的代理资格不满足该项目要求的除外。

  五、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包括向乙方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

  5、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6、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

  7、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本合同前,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8、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或协助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9、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

  2、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拒绝并作出解释;

  3、保证全面完成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符合甲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4、及时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和招标投标备案情况向委托人(甲方)报告,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5、与招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发出前应送甲方审查同意;

  6、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上一步没有备案的不得进行下一步招标工作;

  7、不得超越甲方委托范围开展工作,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

  8、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9、乙方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

  10、乙方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于乙方专有。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乙方也应至少留存一份,以备检查;

  11、切实履行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若的事项(义务);

  12、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规定和要求。

  六、招标代理服务费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之【叁】收取。

  【壹】规定收费标准;【贰】规定收费标准上浮 / % ;

  【叁】规定收费标准下浮 详见补充条款 % ;

  (收费的依据为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公开比选的必须以乙方在《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另行约定的无效)。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招标人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备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分阶段或分标段招标的,完成一阶段或一部分标段可分批分期支付。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后,采用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合同签订并按规定备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乙方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不含所附的设计文件)后,不得再要求甲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费用或收取其他费用。

  (五)代理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公告(招标信息)发布费用;

  2、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协调合同签订等的费用;

  3、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用;

  4、招标会务、资料、食宿、交通等费用,但甲方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开标、评标场地费及规费,包括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中应由招标人(发包方)支付的部分;

  6、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及招标失败后组织比选等的费用(因招标人的过错引起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乙方垫付后,由其依法向责任单位和个人追偿)。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1、应不可抗力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5、因招标代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6、乙方被市场禁入的;

  7、有证据证明招标代理机构损害(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招标人利益或给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但应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合同终止后,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除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甲方有特殊情况可自行完成的外,甲方应重新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乙方不得再参该加项目的比选。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支付了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无权收回;尚未支付的,由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乙方。

  (二)乙方违约: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并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乙方尚未收取的,则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

  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可协商延长合同履行的期限或解除合同。

  2、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 日内(如三日、五日)通知对方,若因延时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九、争议的解决

  (一)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二)如对合同的条文理解发生歧义,双方约定由《代理合同》规范文本制定部门作出解释(甲乙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三)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端,双方同意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壹】双方自愿提交 / (仲裁机构名称,如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无效或解除的,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文的效力。

  (四)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端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附 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双方也可以签订不与本合同相抵触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应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二)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报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备案够生效。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被认定为无效的,或错误确定中选人的,本合同自始无效。

  (三)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供 份备案(备案后,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留存壹份)。如双方发生争议,以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的一份为准。

  (四)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条款与正文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正文为准。

  (五)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甲方:

  地址:

  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

  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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