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合同书(2)
建筑承包合同书范文3
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根据甲方2000年1月10日的工程招标函和乙方2000年1月10日中标的投标书,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综合楼
二、工程地址:长株潭大市场
三、工程概况:砖混结构七层,建筑面积7406平方米(结算时按实计算)
四、工程项目批准单位:湘潭市计划委员会
批准文号:潭计基(2000)218号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六、承包范围和内容:
1.按湘潭市勘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包括土建、水电、避雷、室内消防及化粪系统。基础超深一次性包干。
2.办理建筑工程规定办理的所有手续(投资项目立项、地质勘测、图纸设计在外),办理房屋每户产权证。
七、承包造价:按233.7万中标价包干
施工准备
一、甲方
1.2000年2月8日前负责做好建筑物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包括水表、配电板的安装)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并维修,拆迁处理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包括架空或隐蔽),以及负责±300毫米以上的基地平整,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
2.合同签订后提交建筑工许可证:由乙方办理。
3.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完整的建筑施工图捌份,施工技术资料 份:
4.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交底会审。
5.甲方委派贺泽东、赵红霞为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负责签证,核实工程量及进度报表以及负责甲方应该承担的有关事宜。
二、乙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送甲方会签;
4.乙方委派刘炳坤为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提供工程进度报表以及负责乙方应该承担的有关事宜。
工程期限
一、根据招标函的要求和投票书的承诺,工程总工期为240天(日历天)自2000年2月10日开工至2001年6月20日竣工验收。(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二、如遇特殊情况(按湘工商合字[1993]第20号发布的合同示范本第三条规定)经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
一、本工程竣工质量按投标书要求为:合格等级。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
三、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凡用于工程(包括特殊情况下由甲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甲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单24小时之内进行检查;
3.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造甲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或监理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甲方、建筑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签证后实施;
4.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验收之日算起。 土建保修一年,水电保修半年,屋面保修五年。
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二套。
四、乙方应该按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甲方应予积极配合,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其它责任事故由责任人负责。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文件施工,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甲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乙方才予实施。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甲方支付人民币15万元给乙方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准备。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基础工程竣工前,乙方所进场的建筑材料费用凭验收单或发票,一律由甲方支付,基础工程验收后,甲方支付进度款10万元,完成三层主体后甲方支付建安总价的60%主体完成后付足建安总价80%,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天内付足建安总价95%,乙方将钥匙、竣工资料、房屋产权证交给甲方时付足建安总价98%,其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土建保修期满时一次付清。
三、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十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甲方审查,甲方在接到结算文件七天内审查完毕,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提请造价管理部门审定。
四、下列情况工程价款必须调整:
1.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结算按94定额直接费进行结算。
2.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自然性灾害。
奖罚条件
一、工期
按合同工期完工者不奖不罚,延误竣工,每延误一天,由乙方按合同造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累计奖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建安总价的3‰。
二、签订合同后,甲方因国家计划调整,引起不能继续施工履行合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它原因停缓建,除向乙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持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三、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完成工程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合同,但必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2%的违约金。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人合同规定,定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湘潭市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一、合同补充条款:
部分材料质量乙方必须按要求采购:
1.铝合金用“振升”牌1.2mm厚银白色铝材;
2.水泥用市水泥厂或湘钢水泥厂生产的水泥;
3.钢材:I级钢用湘钢材,II级钢用链钢材;
4.电线用电缆厂生产的铜芯线;
5.开关、插座用“鸿雁”牌的;
6.防滑砖、瓷片用一级瓷片。
二、本合同一式捌份,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GF-91-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商办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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