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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设计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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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设计必需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一定的日期提交成果资料,承包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不予以增加费用。

  (2)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0.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时,在(1万元以下范围内)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7.2承包人违约责任

  (1)承包人将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发包人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发包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或未根据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承包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发包人将计扣承包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3)承包人未能按期提交成果、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承包人每延迟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的0.2%的违约金,承包人延迟履行超过30天,视为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除由设计负责继续完善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承包人合同价10%的违约金。

  (5)承包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发包人将按施工配合阶段费用总金额的5%计扣承包人的违约金。

  (6)因承包人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外,承包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设计。

  (7)因承包人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第八条 其他

  8.1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承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份数,承包人按实际发生价格另收工本费。

  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起诉。

  8.6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发包人 叁 份,承包人 伍 份。

  8.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之日正式生效。

  8.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0其它约定事项:因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设计单位须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设计费总金额。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市政工程设计合同范文3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XXXXXXXXX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部、省、市的相关设计规范、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及标准规范

  第四条 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XXXXXX工程

  项目规模:需对本工程详细描述。

  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投资:XXX万元。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有关规划、发包人等部门提供的设计要点 1份现状地形图(电子文件) 1份

  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合同签定后14日内,乙方须提交方案图纸。甲方评审方案确定后,21日内提交施工图纸。方案图 直到报建完成 规划报建图 直到报建完成 施工图(审图机构批准后的施工图) 12份所有设计成果文件电子版(包括JPG、PDF、DWG、DOC等文件格式) 1份

  第七条 费用

  7.1设计费计算:

  设计费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为基础,甲乙双方协商以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工程市场参考价为结算收费计算基准。

  7.1.1工程造价依据:

  a.当中介预算按施工图纸的设计范围内实计全部工程量时,以预算结果为造价依据;

  b.由于甲方的实施计划等原因,当中介预算工程量为设计工程量的一部分时,有中介预算的部分以预算结果为造价依据,其余工程量造价按设计概算为造价依据;

  c.签定合同按设计概算计算设计费,设计费的结算按上述b条款执行。

  7.1.2设计费的计算:(以520万为例)

  a.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复杂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专业调整系数:1.0(附表二,套用市政工程)

  复杂程度系数:1.0(表7.3-3,城区给排水管线,复杂程度等级为Ⅱ级,系数1.0;室外市政工程,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1~1.4(总则1.0.12,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b.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时取费基价为38.8万元,工程造价为500万元时取费基价为20.9万元。(详《标准》P88)。

  c.造价为520万元时,内差法计算得设计收费基价为:21.616万元。设计收费基价= [(38.8-20.9)/(1000-500)×(520-500)]+20.9=21.616万元 基本设计收费=

  d.设计费下浮率:100万以下工程不予下浮;100万-200万工程下浮5%;200万-500万工程下浮10%;500万以上工程下浮15%。具体工程可具体协商。设计费=基本设计收费× = (万元)(大写: 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

  8.1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支付设计费的20%,即 万元作订金(结算时抵作设计费);

  8.2施工图纸提交并经审核确定后30日内,甲方支付设计合同价50%,即 万元。

  8.3工程完工后30日内,甲方按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工程市场参考价作设计费计算基准,付清设计费余额,即 万元。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要求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属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款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发包人延期支付设计费,设计人顺延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及时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双方可协商酌情补偿。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年。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人的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设计人不另行收费。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与实际损失部分设计费的数额相等。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发包人未付定金时除外)。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参加施工中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发包人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提供、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发包人所提供的电子地形图属于专利产品,设计人在完成合同后应及时销毁。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佛山市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必须派驻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服务费已包含于设计费中

  12.1.1设计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保证最少一周一次到现场,并由于工地需要时应及时到场。

  12.1.2如因设计服务不到位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预留30%合同设计费中酌情扣除部分费用,直至扣完为止。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并验收备案为止。

  12.3如本工程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供初步设计资料时,设计人应无条件提供,所需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2.4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

  12.8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由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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