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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施工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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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施工合同

  九、争议处理

  1、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处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公司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2、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 。

  十、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1、合同生效: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

  2、合同终止: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完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空调施工合同范文3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丰市半岛温泉酒店(温泉馆、会议中心)工程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建筑面积:32000平方米

  工程地点:大丰港区

  资金来源: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大丰市半岛温泉酒店(温泉馆、会议中心)工程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说明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竣工日期:2011年6月 20 日,2011年9月 10 日竣工。工期为80日历天。

  实际开工日期按发包人现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明确的时间确定。

  实际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发出日期之间的延续时间扣除经签证确认的工期顺延天数为承包人的最终履约工期,最终履约工期超过承包人承诺工期即视为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按合同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拖延一天向招标人支付实际结算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四、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标准

  该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方必须以主体力量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必须在场管理。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部分产品指定品牌);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柒佰玖拾万零陆仟贰佰零柒元叁角肆分(小写¥:7906207.34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委托 公司负责本工程的监理。监理单位委派 同志为本工程现场监理。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1)对工程质量实行现场监督,并按工序分步验收。

  (2)对承包人不按工序提请验收或不按施工规范施工的行为提出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3)责令不合格施工队伍退场,并就索赔提出方案;

  (4)全权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订和实施安全措施。

  (5)参与工程决算的审核。

  2、发包人派驻 同志为工地代表。

  职权:(1)督促工程监理履行职责,组织抽查工程质量;

  (2)审核阶段性完成的工程量;

  (3)参与审核工程决算。发包人在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工程施工图纸和有关的技术交底。

  3、承包人委派项目经理 鞠恒 同志为工地负责人,具体负责工地事务的处理。承包人施工期间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尤其是夜间必须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

  八、质量与验收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如果本工程竣工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中标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同时招标人要求中标方按工程总价的2%承担违约金(中标人需无条件承诺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质量整改期间工期不予顺延。

  九、安全施工

  承包人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施工企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管理,负责处理所发生的工程事故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十、工程结算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设计变更+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10.1工程竣工结算价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 其他项目费用 + 规费 + 税金。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中的中标综合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若无相关设计变更和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外,中标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10.2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a、招标人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无类似变更工程清单项目的价格,其相应综合单价由中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程序和依据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后参照中标下浮率同比下浮后进行结算,但该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的变化均不作调整。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如下:中标价-标底价的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暂列金额及其税金下浮率=(1-………………………………………………………………… )×100%标底价-标底价的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暂列金额及其税金

  b、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误差,其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c、材料价格在约定的幅度范围内调整。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约定为:

  第一类施工用材料:空调器、空调末端设备、水泵、风口、风阀、风机等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推荐品牌的主要设备材料一览表》中的所有设备材料。

  第二类施工用材料:钢管、钢材(板材和型钢等)。

  第三类施工用材料:除第一、二类施工用材料外的其它一切材料。 施工期:从工程实际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①在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施工用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即第一类施工用材料设备价格不再调整。

  ②在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施工用材料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③在工程施工期间,第三类施工用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即第三类施工用材料价格不再调整。

  ④第二类施工用材料的材料差价取定:应以大丰市造价办公布的《大丰市2011年4月份主要建筑材料指导价》,大丰市造价办公布的指导价缺项部分执行2011年第4期《盐城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区材料市场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不再调整),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算术平均市场指导价与《大丰市2011年4月份主要建筑材料指导价》、《盐城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4期市场指导价的差额。施工期材料算术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算术平均指导价=Σ(每月材料指导价)/材料使用期间的月份数(大于半月的按整月份计算)

  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d.工程量的变化(是指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与招标时本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比而至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数量的增减)引起相关措施费用均不调整。因此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投标前必须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0.3《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该部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签证后计入工程结算总价。

  10.4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实施工程管理,中途项目负责人如需离岗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招标人同意。若未经招标人同意而擅自脱岗,将处以每天2000元的罚款,从到期的工程款中扣回,若擅自脱岗连续达7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依法追偿。

  10.5 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实行专款专用。

  10.6 中标的承包人协调解决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发生的所有地方矛盾或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的配合矛盾,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招标人不另支付此项费用。由于中标的承包人管理不善,在施工中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噪音干扰他人等所引起的政府职能部门罚款或停工整改或引起周围居民纠纷和索赔时,其所有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将全部自行承担。

  10.7 中标的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任何状况下的安全责任,非招标人原因,发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与招标人无关,相关一切费用或民事、刑事责任均由中标的承包人自理;若中标人不能及时处理所发生的问题和责任,并且影响到招标人的工程进度及相关工作,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提取费用处理相关事务。

  10.8 应严格按现行的行业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费支付措施,度确保及时支付。若发生拖欠现象,承包单位不及时、妥善处理并影响及招标人的,招标人可直接支付。招标人因此而提前支付的部分,每天按万分之五向总承包单位计取罚金,直至招标人向总承包单位下次付款之日。并在付款时作相应扣罚。

  10.9 以上关于合同定价与结算方式主要条款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其有关问题解释答疑及苏建定(2004)290号文中关于合同与结算的条款等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10.10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报送结算,甲方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核及结算。乙方竣工结算送审价超过最终审定价8%的,审价机构对超出8%部分计取的审价费、追加费(审计合同)由乙方承担(按核减额的5%),甲方直接在竣工结算时给予扣除。

  10.11中标人进场后,应统一使用招标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工人宿舍统一向招标人租赁。工人宿舍600元/间/月(不含水电费、物业费),临时工人宿舍租赁费由中标人按月与物业公司结算,若中标人拖欠则招标人在每次付款时按实际租赁费扣除。

  10.12本专用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招标时指定的设备单价在施工中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下,需经业主和监理签证,同意并确认单价后方可使用。

  十一、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指按签订的合同价扣除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暂列金额及其规费和税金后的工程价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必须向发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缴至招标人指定帐户。签订合同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

  2. 每个月末,发包方向承包方再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的50%的价款,工程结束时付满总工程款的60%。

  3. 经系统调试,一次验收合格后15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工程款的80%,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如果本工程竣工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中标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同时招标人要求中标方按工程总价的2%承担违约金(中标人需无条件承诺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质量整改期间工期不予顺延。

  4. 最终审计结束后一月内付至审计价的95%。

  5.工程余款5%作质保金,工程质保期满二年后的15日内结清。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每拖延一天工期向招标人支付实际结算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不计算工期的时间,必须在灾害消除后报发包人工地代表与监理共同签证)。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2、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施工,在告知后仍不及时改正的除责令退场外,还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约定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它

  1、本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和转包。

  2、承包人投标承诺的材料、品种、规格和生产厂家,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生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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