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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扫保洁合同样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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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扫保洁合同样本

  第三章 承包作业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乙方应做好承包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 1、质量标准 1.1作业服务要求

  1.1.1 四条道路以人工清扫为主,配合高压冲洗机械为辅,机动车道以外的人工每日至少普扫2次。整条路段全天巡回保洁,遇开发区重大活动、上级领导及客商来区检查、考察,沿线须循环不间断洒水冲洗。

  1.1.2 实行每天至少2次普扫全天巡回保洁,重点路段做到无缝隙保洁。夏季(4月份至9月份)第1次普扫7:30前结束,第2次普扫16:00前结束,保洁时间7:30-10:30, 16:00-18:00;

  5 1.2 不定期暗检结果计入当月考评分,每次暗检出的问题乙方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在当月评分中每次扣5分;

  1.3在市级农环检及文明创建中,开发区在全市排名为后三名的分别扣5分、3分、1分,在县级农环检及文明创建中,开发区在全县排名为后三名的分别扣3分、2分、1分;

  1.4 第1年考核累计4次未达到95分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5 甲方根据以上考核评价标准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对期内的服务内容进行月考核。

  2 乙方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发放环卫工人工资。根据有关规定,乙方支付环卫工人工资不得少于930元/月.人。

  3 乙方不能按时按标准完成承包范围内环卫作业任务,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承包总金额实行包干制,包干内容包括员工工资、劳动保险、意外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各种突击性劳动及日常加班费,各种材料费、燃料费、水、电费,各种工具、设备日常维修费及折旧费、行政管理费等,以及合理利润。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缴纳及管理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贰拾伍万捌仟元(¥:258000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结束并验收合格后退还给乙方(不计息)。乙方违反合同任意条款,将从履约保证金里扣除违约金,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足50%,从甲方每月支付的服务费中补齐。

  第二十条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照以下办法执行:满一年且无问题,退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满二年且无问题,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七章 用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合法用工

  1 乙方必须依法与所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保险,维护所聘人员合法权益,制订管理措施,若作业工人和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及赔偿责任。

  2 乙方所聘环卫工人数不得少于55人。所聘人员的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5岁、女性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热爱环卫工作(管理人员不能充作环卫作业人员)。

  3 乙方须按核定作业方式、作业人数配备环卫作业人员,严禁以兼职、代班形式,故意减少作业人数,保证作业队伍的稳定,确保作业质量。

  4 乙方须加强环卫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作业人员和车辆在工作中发生事故。 5 乙方对清扫保洁范围内实行单班制。

  第八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考核评分细则》对乙方进行监督、考核。 2、甲方督促乙方进行岗位培训、工作部署和工作讲评。

  3、甲方监督乙方合法用工、按时发放工资(实名制),依法缴纳相关保险,维护环卫人员合法权益。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处理因作业引起的纠纷。

  5、因建设造成作业面积大幅度变动的,经开发区城管局批准,甲方有权调整乙方作业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增减承包费用。根据作业需要,乙方应对承包区域内的作业人员、作业方式进行调整。

  6、 乙方未按规定要求配备环卫工人,有转包、分包,或者其他违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无偿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承包范围内,影响环境卫生的问题进行整改,乙方不能及时整改或故意延误的,甲方有权采取应急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乙方承包费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在甲方区域内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并于合同签订一周内进场服务。

  2、道路保洁最低配备人员55人:

  2.1 所有人员定岗定位,实行网格化管理,以当月银行出具的人员工资发放单为考核依据,人员配备不全,处罚违约金为当月养护经费的10%。

  2.2 乙方需将签订的用工合同及社保手续送甲方备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3 乙方应按标准及时间发放工人工资,检查发现违约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第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4乙方接收甲方原有环卫工人12人。接收后的人员在3个月试用期内须保持人数不变,岗位不变,工资标准不得减少。乙方应对移交的人员进行岗位职业道德教育、规章制度培训。乙方应建立规章制度对环卫工人进行考核,试用期满对违反规章制度清扫保洁人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2.5本项目确定的项目经理黄业忠须为专职人员并常驻现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不驻现场管理,每次从履约保证金处罚500元。

  2.6合肥丹青园林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现场管理公司,禁止挂靠,发现项目经理或保洁公司存在挂靠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并报告市招投标中心。

  3、 自觉接受甲方及环卫主管部门的督查、考核、奖惩。

  4、 及时处理所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和责任事故。

  5 、乙方要严格要求环卫员工作业

  5.1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时间对所聘作业人员的上门收集、清扫、保洁、转运作业情况进行管理,督促作业人员按时上下班,作业区域交接班要做好衔接,不得有空档,作业人员上岗时须穿戴标志服。

  5.2组织所聘人员及时劝导乱倒垃圾行为;

  5.3重大创建迎检活动中,必须按要求及时完成作业任务;

  5.4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不得推诿或拖延;

  5.5协助甲方落实作业区内单位、居民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门前三包”责任制。

  6、乙方须为环卫工人配备必要的环卫劳保用品(工作服、扫帚等)。

  7、遇文明创建、园区考察、迎检等,乙方必须备有1台5吨以上道路冲洗车进行冲洗,冲洗水从开发区道路水表中接取,所需水费由乙方承担。

  8、乙方必须配备5吨以上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1辆(并与原有垃圾收集箱能配套使用)且专用于本项目使用。

  第九章 质量考评

  第二十四条 承包期内,根据《考核评分细则》甲方组织考评人员负责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作业质量进行的考评,并结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农环检考评、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情况等综合计算考评分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乙方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造成损失的,甲方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按乙方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补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及《考核评分细则》及有关规定,不按核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织作业,经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甲方除扣除所缺人员费用外,有权无偿终止合同;乙方未落实所聘人员合法权益、未参加保险造成上访且有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无偿终止合同;有上述情况之一,导致终止合同的,甲方全额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而需终止承包的,须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承包,并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50%。。

  第二十九条 乙方承包期内不得将承包权转包或肢解分包他人,私自转包或肢解分包的,甲方有权无偿终止承包合同,全额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条 乙方不履行义务,经指出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无偿终止承包合同,全额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章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承包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向政府申请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合同终止:如乙方在承包期内没有发生违约,甲方将在承包期满一个月后,无息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根据甲方委托承包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鉴证机关各执一份,并报市招标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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