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2)
七、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1.4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
1.5 承包人需提供所购材料的实验资料并自行承担实验费用。所购材料质量检测未达到合格要求,自行承担退场及更换材料的费用。
2承包人的投保及责任
2.1 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
2.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2.3乙方在施工期间所有由政府要求的保险事项由施工方自行支付。期间所发生的工程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3 施工进度计划
3.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3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八、 违约责任
8.1 违约责任
8.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8.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未能按时进场或未能满足施工进度。
(2)承包人未能履行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3)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单位。
九、工程竣工验收
9.1.1 工程符合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9.1.2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十、 竣工结算
10.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10.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0.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0.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0.5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2)根据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10.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0.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约定结清应付给分包工人的工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的余额中扣除代为支付,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
1.2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十二、 质量保修金额及质保期
12.1 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3%.
12.2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为工程款决算时一次性扣除。
12.3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为质保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
12.4质保期为一年,防水质保期五年,采暖质保期为两个采暖期。
十三、现场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甲方(监理)工程师对现场施工质量、进场材料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验收规范的工程有权提出要求施工方改正、返工、或停工整改,对全部进场材料进行监督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严禁使用。对于严重警告并多次出现同样错误的,有权对施工方视情节处以经济罚款。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施工方报验的隐蔽验收工程经工程师验收时同一部位两次验收不合格,工程师有权对施工方处以2000-5000元罚款。
十四、承包范围
结构:土方工程(包括土方开挖及回填至室内地坪)基础工程: 从设计图纸的基础垫层开始至±0.00的所有工程项目±0.00以上主体工程: 所有钢筋、砼及水电消防预埋等结构总承包。注: 主体工程量;按建筑面积每平米钢筋(53公斤以内)、混凝土(0.33m3) 最后依据实际的工程量进行决算。
十五、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约计肆佰贰拾捌万肆千元 。单价结构每平米560元,建筑面积约为3893m2。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变更外,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十六、结算方式
本工程结构按单价总承包计算工程款,以实际图纸面积记取工程价款,结构单价每平米价格560元(不包含建筑税)建筑面积约计3893m2,结构总价款约计2180080元,(贰佰壹拾捌万零捌拾元)。按照施工单价包含的钢筋、砼含量进行决算,超出及减少部分钢筋按每吨3300元、砼每立方260元进行最终决算,含量差距与报价在3%以内不做调整。(详见报价单)
16.1工程进度款方式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第一次付款支付结构一层封顶的工程款的70% ,第二次付款到结构全部封顶后结算已完工程款的80%。验收完毕结算到完成工程款的97%剩余3%质保金,到质保期结束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
(2)其他约定进度款
其他约定进度款有: 施工方垫资到结构封顶,按实际完成工程每平米建设方支付施工方每平米增加造价20元。结构全部封顶 后一次性支付到施工方工程总价款的80% 。验收完毕结算到完成工程款的97%剩余3%质保金,到质保期结束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
十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 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作为对双方签订的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项目总包工程
2、 工程地点:
3、 建筑面积: 平方米
4、 结构形式: 结构
二、2.1承包范围:甲方将委托乙方承担图纸版号为 中所包
2.2(费率、模拟清单合同适用)
2.3承包范围详见第四部分――合同计价清单。 三、总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四、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具体详见专用条款。
五、合同造价为:□ 暂定总价 □ 固定总价
合同暂定造价(费率、模拟清单合同适用)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约谈记录、变更等书面协议;
2) 本合同的协议书;
3) 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4) 本合同的附件;
5)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6) 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7) 图纸;
8) 本合同的合同计价清单;
9) 经双方认可的投标书;
10)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七、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甲乙双方对有疑义之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乙方已充分约定和理解其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
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通用和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加盖骑缝章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样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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