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岭承包合同(2)
山岭承包合同
三、承包时间:年。从二OO年月日起至二O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无偿将林地归还给甲方。
四、租金以甲方交山之日起计算。
五、租金交付方式:签订合同、甲方交出林地时预交年租金,租金每年元。以后每年租金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付清,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合同终止。
六、其他:
1、乙方造林地是指离开田边米,坟墓边米的林地。
2、乙方造林后,甲方群众不得进入造林地葬坟。
3、在合同期内,乙方垦荒、种植、开路所损农民农田作物时,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解决。
4、根据林区建设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山岭内开设林区公路及在村民自留山内的原路在不扩大的前提下无偿给乙方使用,不另作补偿。
5、乙方承包甲方的山岭林地,甲方保证所有山岭林地、树木不是生态公益林地,如果林业部门出于需要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6、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林地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林区治安、防火工作。
7、若乙方需要申请砍伐树木,甲方要无条件提供砍伐证件的证明及手续。
8、乙方在清山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9、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林地所发生的权属争议,因林地权属争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给乙方。
2、如出现山岭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八、山岭承包给乙方只能作种植开发、不能作其他用途。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它原因如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九、如因国家建设、采矿需要征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实际面积减少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减少租金按实际面积比例计算,经营上的补偿(如林木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十、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机耕路为无偿使用,但不准损坏,损坏路乙方必须修复。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公证处:
二OO年月日
山岭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为了大力发展林业和种养殖业,调整山岭的原管理状况,使山岭得到充分利用,使鱼塘发挥其优势,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经村委会决定,将村所属虎形岭、盆形岭、丫口塘和杉坡塘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特订本合同如下:
一、乙方所承包的虎形岭、盆形岭、丫口塘和杉坡塘其所有权属甲乙集体所有,乙方在林权流转后实行独立经营管理。
二、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三、承包地点和面积
①地点:所承包的山岭鱼塘地处青山村三组。
②面积:虎形岭62.3亩,盆形岭38.5亩,丫口塘14亩,杉坡塘17亩(以林权证面积为准)。
四、承包时间:承包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五、乙方承包的水塘,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每年每亩60元整,山岭每年每亩30元整,合同签订时交给甲方前十年的承包费,余款在5年内付清,逾期未交,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在承包期内,乙方投资种养殖,所需资金乙方自行开支,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七、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征用该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按政策补偿乙方地面建筑及附属物等款项。
八、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造鱼塘及其使用目的。
九、在承包期内,如遇不可抗拒原因或人为破坏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包,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村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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