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养护承包合同(2)
园林养护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嘉峪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内容
1、乙方就工作进行总承包,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和园区管理规定及绿化养护标准等进行考核验收。
2、养护范围:养护绿地面积 平方米,包括绿地、树木、植物养护、灌溉设施维护及湖面保洁、道路、环湖围栏、庭院灯、座椅等园区卫生设施、园区景观小品的保洁维护及园区卫生保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3、养护内容:包括松土除草、修剪、抹芽、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抗旱防涝、缺株补植、清除枯枝、卫生保洁、垃圾清运、树木绑扎、树干刷白、加土扶正、抗灾抢险、卫生设施、服务设施、景观设施、照明设施、绿化设施维护、安全保护措施等一切养管工作总承包,养护工作中所需的阀门、喷灌及滴灌维护材料、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以及车辆、油锯、割灌机、空压机、剪草机、铁锹等工具、机具由养护单位自行购臵。
4、养护期限: 年 月 日起甲方将双方认可的管护区域交由乙方管理,至 年 月 日截止。
5、养护质量标准
按照《嘉峪关市绿地养护质量考核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二、合同价款:
管护期内核定管护费用:。
三、合同的组成
1、本合同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投标文件及组成部分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依据按照《嘉峪关市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对养护单
位的养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其违约行为进行处理。采取定期考核和随机考核相结合、计分考核的办法,具体核定实际绿化养护经费。
2、绿化养护管理的日常随机考核、每月定量考核验收工作由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由园林局统一组织。考核验收结果每月汇总一次,作为付款依据。
3、因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甲方需调动乙方人员、设备时,乙方应服从安排予以配合,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养护费用。
5、乙方若不能及时按市园林局要求完成养护工作,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养护,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管护费用中扣除。
6、若乙方在承包养护期间,将养护管理转包他人,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当月的养护经费,
7、当月考核得分低于75分,或连续两个月得分低于80分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8、承包养护期限内,甲方负责协调水源,保证绿地用水的正常供应。并负责对绿化主管线(不含检查井内设施)的维护维修。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承包养护期限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严格按照《嘉峪关市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等各项养护标准,精心养护,保质保量完成养护管理任务。
2、乙方依据考核结果按季从甲方领取养护费用;
3、在乙方承包期间,需对所承包的卫生区域、绿地落实专人进行动态养护管理,全天候作业,确保园区管护质量。
4、乙方须接受并主动配合甲方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
5、养护范围之外的突发性、突击性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安排,不得无故拖延;
6、乙方对绿化用水应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管理;
7、在乙方承包养护期间,绿化检查井内的阀门、法兰等设施、地面管线、喷灌、滴灌设施统一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发生的材料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做好详细的养护台账,建立养护档案,并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养护总结及当月的工作计划报养护管理单位。
9、乙方在承包期间,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
如因违反或不遵守园区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的责任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在管护期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人员、设施的安全。如在工作或上下班期间因乙方操作不当、养护不当或管理不善,发生人员安全事故或造成设施损坏、绿地受损的,一切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11、对于养护期间,因乙方养护管理不善,导致绿地内乔灌木花草保存率低于100%的,乙方必须在适合的季节及时补植同品种、同规格的苗木,并确保成活。若乙方未按规定补植,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种植,所发生的费用从养护费用中扣除。
12、乙方在养护期内要定期对树木施肥、修剪、打药,如果不按养护标准执行,甲方有权从养护费中扣除相关费用用于施肥、打药等养护。
13、在管护期间,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园区内座椅、垃圾桶、护栏、灯具道路等公共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照价赔偿;
14、因不可抗因素(如由于大风、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引起树木突然倒塌、碰线、非养护原因造成的树枝伤人、伤物),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迅速组织力量,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处理费用由双方商议确定。
六、费用支付
1、乙方依据考核结果,按季向甲方结算养护费用。
2、付款方式由双方约定。
七、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合同的解除
(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能转让。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签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嘉峪关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735100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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