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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承包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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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承包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稻田承包合同范文篇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推广“反租倒包、多元配套”水稻种植农业模式,培育水稻种植专业队伍,建立公司特种粮食加工品种生产基地,秉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签订稻田承包种植水稻合同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经营方式的规定:甲方采取由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大户经营、农民受益、反租倒包、多元配套的农业种植模式,由甲方集中流转稻田承包给乙方种植水稻。

  二、种植方式的规定:甲方要求乙方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实行“稻、麦”,“稻、油”或“稻、菜”两季轮作生产模式,发展冬季作物,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效益。如果当地政府对种植模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种植,政府对特别要求种植的有关优惠补贴、奖励全部归乙方。

  三、承包地点的规定: 县 乡(镇) 村 组。东至 止,西至 止,南至 止,北至 止。

  四、承包面积的规定:实际面积承包为 亩(包括应该分摊公用面积)。

  五、土地租金的规定:稻田租金为 元/亩,第二年起以后连续五年土地租金在以上价格基础上每年增加20元/亩收取(由政府规划对所流转稻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改造的稻田在建设期内除外)。第一年稻田租金在正式合同签订时交纳,从第二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逾期15日不交,甲方取消乙方承包资格,扣除保证金,并追究其一年租金等额的赔偿责任。

  六、保证金的规定:为了保证承包种植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从2013年10月30日(稻谷收割后)起开始按照50元/亩收取,如乙方中途悔约退出,保证金扣除,不予退还。为了减轻种植户资金压力,此保证金可以冲抵稻田租金或每年生产季节五月一日前返还给乙方做生产资金,待稻谷收割时需重新上交给甲方,或以稻谷(最低保护价)抵扣保证金,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闲置土地一年的经济损失。

  七、合同期限的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为五年,即从二〇一二年 月 日至二〇一七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乙方能切实遵守甲方管理规程,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八、其他有关规定:

  1、乙方作为甲方的水稻种植专业队伍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管理规程。在生产上甲方尊重乙方自主生产、自主经营的权力,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2、由甲乙双方共同协调种植周边关系,甲方将敦促当地政府维护种植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以及用水用电事宜。乙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须注意与当地老百姓睦邻有好,不得故意滋事,破坏团结,切实维护自身及甲方的形象。如因乙方故意挑起事端造成重大事故,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任。

  3、乙方所承包面积不得以谋利为目的转包给他人(第三方)经营,一经发现取消承包资格,扣除所交保证金及租金。

  4、稻田面积的核定由当地工作小组、甲方与乙方共同核定,乙方如果发现实际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需立即报告,申请重新测量。田埂、沟渠、机耕道应纳入均摊面积的,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1.5%的标准执行,乙方必须接受。

  5、乙方在此承包面积的基础上如需增加面积必须向甲方申请,甲方根据情况予以统筹安排,乙方不得私自与当地接洽,私自流转稻田,扰乱甲方稻田流转秩序,哄抬稻田租金价格,如乙方恣意为之,一经发现解除合同关系,扣除所交保证金及租金,追究其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6、乙方作为甲方生产单位如果需要向上申报项目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申请,不得私自申报。乙方不得以此承包面积成立独立公司或合作社等组织。

  7、乙方生产过程中以资源为原则实行六项配套服务(统一供应种子、统一供应肥料、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农业保险、统一农业技术服务、统一粮食回收),但必须向甲方申请,甲方将统一安排,并需在2012年12月30日前另订六项配套服务合同。如乙方只需以上某个单项或数项服务甲方将以最优惠价格提供产品及服务。

  8、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几十交纳保证金与租金,实行六项配套服务不能按时交纳服务费用的,甲方视其为违约行为,将取消其承包和实施资格,并采取法律途径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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