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企业的公开信范文
环保企业的公开信范文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那么你知道环保企业的公开信是怎么写吗?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环保企业的公开信,供你参考。
环保企业的公开信范文一
XXX: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建设“美丽宁夏”的奋斗目标,全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决策部署,推进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衷心感谢各企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也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环保部门工作的理解支持。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到2017年底,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基本形成;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常态。这为新时期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了奋斗目标。为了达成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目标,环保部门对守法经营、积极开展环保工作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也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将对存在偷排偷放、超标排污、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并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对违法排污处罚后拒不改正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利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为了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倡议全区工业企业依法尽责,主动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严格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环境污染物,完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级、地市级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联网,按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制定达标计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目标任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做好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的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共同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增光添亮。同时真诚欢迎各企业对我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积极行动,依法履责,共同为建设“美丽宁夏”作出新的贡献!迎接党的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衷心祝愿各家企业蓬勃发展,再创辉煌!
XXX环境保护厅
201X年3月27日
环保企业的公开信范文二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已于2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部法律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举措、新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排污单位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治措施。12月19日,环保部连续出台4部环保部令,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进一步增强了新环保法可操作性。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之际,我们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各位企业家朋友在百忙之中认真学习这部新环保法,自觉成为新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更希望那些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单位尽快整改到位。
新环保法涉及排污单位比以往更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查封扣押。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二、按日计罚。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环评限批。第44条第2款: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限产停产。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停止建设。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六、环境信息公开。第55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环保“黑名单”。第54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八、行政拘留。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各位企业家朋友,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做好环保工作,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的具体体现。我们真诚希望您能理解、重视并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让您的企业和职工成为**环保事业发展的促进者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
**市环境保护局
201*年1月8日
环保企业的公开信范文三
各企事业单位:
时值岁末年初之际,我局向各企事业单位拜个早年,感谢各位一年来对我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所做出的努力!
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版(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及环保部、公安部等部门配套制定的部门规章,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设定了更加严格的管理规定,大幅度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我局现以公开信的形式温馨提醒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负责人,请您在百忙之中认真学习环保法,并自觉成为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同时提醒一些还存在环境问题的排污单位尽快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成为新环保法追责的负面典型。
新环保法涉及排污单位比以往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主要有:
一是信息公开。新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排污者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查封扣押。新法规定对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新法规定对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污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是未批先建直接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新法规定不再有责令改正的期限,而是直接实施处罚,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五是按日计罚。新法规定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六是行政拘留。新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处罚外,还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为了贯彻落实新环保法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国家环保部颁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章,明确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公安部联合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颁布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明确了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相关规章的颁布实施,为如何用好新环保法这把治污利剑提供了指引。
各企事业单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号角,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在此时期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以及其配套规章的制定,正是传达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决心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我局将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全面排查整治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在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的同时,我局将积极为企业做好新环保法宣传解释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真诚欢迎各企事业单位对我区环境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局真诚希望您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治污、守法排污,健康发展、持续发展,共保一江水、同护一片天!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年1月20日
环保企业的公开信范文相关文章:
1.环保企业的公开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