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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讲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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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讲话(二):

  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人民法院工作不断推向前进,同时,我们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处于新的发展阶段。我们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要求,针对人民法院的实际,研究和确定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思路和具体部署,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站在时代和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特别是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深刻分析了政法工作面临的挑战,以及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了关于提高执法司法能力的要求。学习好、贯彻好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这两个重要会议的精神,对于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根本目的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包括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包括党领导的全部司法实践活动。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是要进一步解决好为谁司法、怎样司法这个根本问题,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在五个方面的执政能力建设,都与人民法院工作紧密相关,特别是依法执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和要求,为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实现党的根本宗旨;必须通过依法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来践行党的执政使命;必须通过依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来体现党的执政成效,这是由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能否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具有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此,我着重就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政法机关肩负的历史使命,提出了要着力提高政法机关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这五个能力是对政法机关的总体要求,涉及政法工作各个领域。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不断增强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和司法活动规律,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本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充分认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实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形式。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社会调整有五大机制,第一是法律;第二是思想教育;第三是伦理道德;第四是利益驱动;第五是自然消解。其中,法律调整在社会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人均GDP在1千美元到3千美元之间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冲突更为激烈,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法律调整。经济改革带来了经济生活的活跃,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经济纠纷也相应增加。在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深刻变革中,人民群众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社会正在变得更加民主、更加开放、更加自由,这是社会不断进步的一个标志。社会的发展进步对人民法院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能力的强与弱、司法水平的高与低,司法形象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依法执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只有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才能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为依法执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建设社会主义和阶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也需要司法来不断提供有力的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含义十分丰富。从民主和法制的角度说,首先,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靠某个“青天大老爷”“为民作主”的社会。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从和公正高效的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不断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党、政府和人民建立鱼水关系、人民群众的创造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的社会。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全社会富有生机和活力。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这样一种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司法真正成为国之公器,保障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只有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才能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证整个社会的协调与和谐。

  (三)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如果司法能力不强,裁判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信仰,社会公平和正义就难以实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许多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到现在主要靠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司法职能已经从以打击犯罪为主,拓展为惩罚犯罪、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经济发展,这是国家法治进程加快的必然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自身来说,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导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相对突出。关于这个问题,我在今年7月份召开的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曾经讲到过,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矛盾有些缓解,但还远没有得到解决。我们一定要从保障依法执政的高度,正确认识这一矛盾并努力加以解决。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首先立足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绝对不能一味坐等外界环境的改善,要善于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维护司法权威,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维护司法权威,首先是要公正司法,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度,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大家常说,“有为才有位”,我看还要加上一句,“有能才有威”。司法能力越强,司法水平越高,司法权威就越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崇。当前,维护司法权威正成为从中央到地方上下一致的共识,但一些试图挑战司法权威、进而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们特别要注意到,一段时期以来,境内外别有用心的人和一些西方媒体,频频以炒作司法个案等方式制造事端。有的蓄意利用个案掀起“翻案潮”,企图否定党对重大历史问题的结论;有的假借涉诉上访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有的违宪法和法律规定,恶意起诉国家机关,丑化党的领导,歪曲国家形象。还有的假借呼吁实行司法体制改革,否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具有更为重大的政治意义。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法院和法官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作风不好等问题,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整体司法水平,维护司法权威。

  (五)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必然要求。从国际上看,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但少数反华势力试图凭借强势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等各种手段继续对我国进行全方位渗透,图谋颠覆共产党的领导,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处各种颠覆和分裂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压力明显加大。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日趋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持续加快,世界经济对我国的影响明显加深,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正常发展的任务日益艰巨。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多的以法律手段的方式表现出来,人民法院进行有效司法应对,消解来自国际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的任务更趋繁重。从国内情况来看,随着经济成分、社会组织结构、就业途径、利益主体、分配方式、思想观念日趋多样,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暴露,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案件,如涉及国企改革、工资拖欠、城镇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和农村、农业、农民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增多,城市社会内的权益之争日益突出,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适用法律和执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靠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但也要靠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纷止争,依法制裁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司法能力的增强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妥善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办案中自觉地将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才能应对形势的发展变化,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加强自身建设,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必然要求。社会在进步,人民法院也在发展。人民法院多年来的发展成就有目共睹:我们遵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党关于司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于人民法院实际,确立并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抓好三件大事,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在审判任务繁重、适用法律难度增大、司法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审判质量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显著改善,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依然还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制约着我们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还不够高,解决矛盾的本领还不够大,公正裁判的能力还不够强,司法作风还不够过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少数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还屡禁不止。客观地说,上述问题的存在,有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中央正在着手加以改革;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自身在司法理念、审判机制、法官队伍、内部监督、工作作风、法院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应当引起重视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望不会停留在一个静止的水平上。我们必须着眼于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实践中去解决存在的问题,最终又通过问题的解决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各级人民法院都要立足自身找问题、扣准问题找原因,将问题考虑得更充分一些,原因分析得更深入一些,在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上下功夫,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在强化自身监督的效能上下功夫,在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同时,加快自身的全面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认清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三件大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求真务实,加快发展。

  二、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指导思想和总的任务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指导思想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增强五个方面的执法司法能力的要求,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着重增强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一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没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客观形势,决定了我们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严打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要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加强对颠覆国家政权和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严打的经常性、长期性,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稳定,还要特别注意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一段时间以来,涉诉信访特别是赴省进京上访数量明显增加,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民法院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对一些矛盾纠纷处置不当,将会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各级法院都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诉求,充分尊重、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来访群众体现社会主义人文关怀。同时,也要认识到涉诉信访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从涉诉上访人员的素质情况看,许多人受封建的清官意识、本位思想的严重影响,对解决纠纷仍然停留在“击鼓鸣冤、拦车告状”的认识水平上。一些人文化水平不高、理解认识问题表面化、经济状况差、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偏激固执,容易受人煽动、挑拨和利用。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在努力增强涉诉信访接待处理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的司法救济功能,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的原则,既依法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又要对个别有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严肃处理,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及时消除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当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改善。但是,经济领域的犯罪仍然相对突出,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各级人民法院要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利用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尤其要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人民法院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还要通过对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坚决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司法环境。对于跨地区的民事案件,可以采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律措施,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遏制个别地方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导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现象。人民法院要继续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认真审理金融纠纷案件,防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维护信贷秩序。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加强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等案件的审判,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三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法律起源于纠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大到国家和社会也是这样。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案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这是对司法能力的考验,也是检验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准。我们一再强调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因为法律是理性的反映,是抽象的,个案情况则千差万别;法官审理案件不但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如果不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在这里,我要着重讲一下诉讼调解的问题。注重诉讼调解本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一大特色,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曾经规定“着重调解”的原则,但是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职能作用后,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调解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现在既然法制日益健全,就不再需要调解。由于这种认识,调解的比重下降,判决的比重上升。实践中,一些案件简单下判带来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乃至无休无止的上访等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影响了定纷止争能力的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绝不能因注重调解而违背公开审判的原则,要坚决防止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

  四是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诉讼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协调“官民”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构法治和廉洁政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行政审判监督、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既要反对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与维护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审判和执行;又要克服“法院万能”的观点和倾向,对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审判范围的案件盲目受理或越权审理。总之,既要到位,又不越位,做到监督有力,保障有方。

  五是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司法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人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把保障人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出了许多便民、利民、护民的举措,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实践证明,司法能力的增强不仅使人民群众获益良多,同时,人民群众的支持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水平的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刑事审判内在规律的研究,既增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又提高依法保障人权的水平,切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杜绝超期羁押和超审限问题的发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具有法定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减刑、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确,可判可不判的,可杀可不杀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通过依法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通过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节,通过在司法活动中弘扬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是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司法目标也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还是司法公正。无论是严厉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还是保障促进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归根结底都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去体现、去落实。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最热切,对司法不公的指责也最激烈。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有97%以上都能够在审限内审结,只有12%的一审案件提出上诉,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后改判的数量就更少。实事求是地讲,人民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实体是公正的,程序是合法的,审理是及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好的。此外,执行工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1995年到1998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执结677万件案件,年均执结169万件,执结金额3665亿元,年均执结916亿元;而1999年至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执结案件1252万件,年均执结250万件,执结标的金额15311亿元,年均执结3062亿元。审判、执行工作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难能可贵。但不可否认,依然存在极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的问题。这些案件虽为数不多,但影响很坏。这就要求我们很好地提高学习与适用法律的能力,不仅要有公正之心,而且要有公正之举,切实以公正之能求得公正之效。因此,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在总结今年“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成果的基础上,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坚决抵制和克服人情、关系、金钱、地方和部门保护等各种干扰,进一步完善并强化内部监督,切实提高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能力。

  着重增强上述六个方面的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确保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的前提和基础,是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保证,是人民法院必须抓紧完成好的头等重要任务。当然,司法能力的内涵十分丰富,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各自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选准着眼点和着力点,集思广益,开拓进取,以不断增强司法能力的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牢牢把握增强司法能力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全面提高司法水平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一件需要我们常抓不懈的大事。我们不仅要提高认识,而且要加强实践,结合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重点是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长期的努力:

  (一)必须始终坚持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党管司法,是一条重要的政治原则。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人民法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就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司法活动中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人民法院在各项工作中都必须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执政意识,司法活动一定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人民法院工作要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自觉地使体现党的主张宪法和法律准确得以实施,并使之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坚持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办事。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党管理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巩固执政地位、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就要自觉接受并服从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就是要着力提高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能力,增强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能力,提高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水平。

  坚持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就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德才兼备”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要把政治立场坚定、懂得法律业务、清正廉洁、年富力强、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选任到法院领导岗位,建设好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确保司法权始终掌握在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人手里。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要善于在党的全局工作中准确把握法院工作坐标,坚持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并多做解释和沟通工作,提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水平。

  (二)必须始终坚持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是在党的领导下设立在基层的国家司法机关,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任务艰巨,条件艰苦,矛盾集中,与人民群众的接触也最密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反映着整个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能否通过审判活动真正把诉讼纷争化解在基层,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大考验。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要求,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为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并于今年10月份向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专门做了汇报。济南会议以后,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一些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问题和困难正在逐步得以解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经与国家发改委反复协商,决定从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把未建审判业务用房的人民法庭建设起来。其中,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的建设经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负担,征用土地、配套设施等由地方负责。目前,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展开,中央建设资金有望明年到位。关于建立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机制问题,也正在协商之中,这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但大家必须认识到,基层的困难依然很多,问题还很突出,当前,特别要在提高一审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下功夫,继续在人员配置、经费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促进基层法院司法能力的增强和司法水平的提高。

  (三)必须始终注重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法官是司法活动的具体实践者和司法能力的具体体现者,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决定着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日益突出,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数量总计达到808万件,比1993年的459万件增长76%。经过努力,在中央的关心、支持下,中编办已经同意为人民法院补充10%的编制,明年将逐步到位,用以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但是,公正、高效地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单纯依靠增加人员编制是不行的,必须立足于提高现有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培养一大批业务精湛、水平高超、群众信赖的优秀法官。

  首先,要加强学习。司法能力不是生之俱来的,是在不断的学习、积累、实践中养成的。古人说,“人之为学如逆水行舟,不日进则日退”。法官不学习,就不能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不能接受新的司法理念、不能获取新的司法知识、不能增长新的司法技能,也就不能增强司法能力。十六大要求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这对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要在法院中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树立学习则强、学习则胜的理念,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树立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同时,要引导广大法官全面深入地开展应用法学的研究,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要加强对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培训,重点在短期培训与远程教育上下功夫。要根据提高司法能力的实际需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提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科技手段,按照中政委确定的远程教育方案,开展远程教育,统一进行审判知识、审判技能、审判经验的教育培训,为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要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我以前说过,“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楷模。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证明,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不仅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取信于民,还要靠像蒋庆、宋鱼水同志那样淡泊名利、不慕浮华、执法如山,无私奉献的模范法官形象影响群众、感召群众,要让蒋庆同志“钱不可贪、文不可抄、官不可讨”这样感人至深的人生格言,成为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座右铭;要让宋鱼水同志“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工作追求,成为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参照系。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部署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结合法院实际,在学、摆、改、立四个环节上抓好落实,推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刻注意恪守职业道德、崇尚司法诚信、确保司法廉洁、弘扬司法文化,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三,要不断加大廉政建设的力度。一是要加强对法官的审判纪律教育,只有加强纪律约束,才能有效地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司法行为,杜绝枉法问题的发生。在这里,我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严禁越权办理案件;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及钱物;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严禁非法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谋取私利。凡是违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要教育法官增强廉洁意识,就是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否则,作风不廉,必然司法不公。三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探索形成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在内的廉政制度体系,不断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教育法官在“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使自己成为高效廉洁的法官,体现重法律、重业绩和重洁身自好的良好形象。四要完善审判监督,发挥上级法院了解案件审判情况的优势,依法纠正下级法院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少数不公、不廉等现象。五要完善举报监督制度,通过完善对法官滥用审判权、执行权问题举报的受理制度、激励制度、保密制度、向举报人反馈信息制度,强化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六要坚持和完善巡视制度,重视运用巡视成果,巡视组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对巡视中发现的司法不廉问题或线索,及时报告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要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精兵之道,在于强将”,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来说,如何带出一支司法能力强、司法作风好、司法水平高的队伍,是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座的都是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是法院工作的重要领导者、组织者、决策者,我们的领导、组织、决策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这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为带好法院队伍、全面推进工作,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可以说是宵衣旰食,殚精竭虑。但面对法院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一些同志感到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一定要学会用发展的眼光和战略的思维来考量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既尊重广大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又率先垂范、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要继续贯彻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不断丰富和完善责任制的内容,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交流轮岗、任职回避等制度,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做到靠廉洁勤政的班子带出一流过硬的队伍。

  (四)必须始终坚持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十分重视,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阐明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最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为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能否抓住这个机遇,通过改革进一步焕发人民司法事业的生机与活力,这既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大考验,又是增强司法能力和提高司法水平的绝好契机。

  人民法院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措施,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保证公正司法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的要求进行。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就是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加强监督制约,依法独立审判,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明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将全面实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提高司法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和具体实施工作,使这项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也要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领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做到法院的改革与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与提高司法能力相适应,与确保司法公正相适应。既要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又要注意吸收全人类文明创造的有益成果;既要有紧迫感,又不能急于求成,超越我国社会政治现实;要始终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原则,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制度性保障。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司法体制改革的主客观条件,正确评估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认清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健康顺利进行。

  以上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条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过程中,要注意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完善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加强司法信息技术的推广和使用;要注意加快两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改善物质装备条件,提高司法保障水平。除此之外,去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提出的加强司法宣传等要求,也是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要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创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人民法院的先进典型,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法院、信任法院;要做好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把审理案件、宣判案件的过程,变成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的过程。

  同志们,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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