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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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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45.高校将拟录取新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如统招、定向、单考单招等),由省招办核准后生成录取新生数据库,并打印、邮寄《录取新生审批表》。

  4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通过青海教育考试网或到考区招办及时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核实收到的《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防止因虚假招生造成上当受骗。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取注册的(包括影响参加高考资格),由考生本人负责。

  47.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青海省招办。

  十一、考生档案

  48.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纸质档案材料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审查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复印件。

  纸质档案内容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内容应完全一致。纸质档案由考生本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

  凡是户口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考生档案中应装入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部门的户籍专用章)。户口是从青海转出外省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从青海转出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49.考区招办负责做好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对篡改、套印迁移手续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十二、资格审查

  50.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号)要求,加强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审查工作。2017年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各考区招办要对上线考生进行再次审查,市(州)招办(教育考试院)组织对二本线以上(含二本)考生档案进行复查。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7号、〔2006〕33号、〔2008〕48号和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和“青政办〔2007〕177号”以及“青办发〔2004〕56号、青人才字〔2011〕5号、青组字〔2016〕18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对资格存疑考生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取证,切实把好档案复查和招考资格审查关。各地要在7月1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任务,并向省招办报送复查工作报告。省招办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资格审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地二本线以上考生档案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相互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十三、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51.高考招生录取信息主要包括考生个人信息,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考试、评卷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考生志愿、招生录取信息,以及有关招生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等,未经正式发布之前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各相关部门应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格管理权限,确保考试招生录取信息安全保密、准确可靠。

  52.考生的志愿信息由考生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志愿填报系统中自行填报;参加高校自主招生、艺术类自主招生和贫困地区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的考生志愿在纸质志愿表中填报后,由考区招办收集上报省招办用于投档录取。

  5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四、违规行为处理

  54.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5.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

  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五、附则

  56.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57.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58.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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