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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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预核准
申请人申请预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预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一);
2、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6、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
8、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见附表二),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
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中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注明是哪个规划点。申请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报省商务厅的申报材料中,《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有关要求
1、建站申请单位或个人与中石化、中石油签定的供油协议必须是与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签定的协议,与设区市及以下分公司签定的协议无效。“两大公司”和年检合格的其它社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对与建站申请单位或个人签定的供油协议认真管理,统一编号备案,并保证供油协议的实施。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供油协议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签订虚假协议、骗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2、新建加油站站址符合冀商改字[2006]18号《关于印发河北省2005-2010年加油站发展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的,申请建站地址要与《发展规划》中地址名称相符;因城市改造、新增道路等原因,确需增加新建加油站规划点的,属设区市城区新增规划点的,需设区市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分管市长签批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其他地域新增规划点,需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以维护《发展规划》的严肃性。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 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需原址改、扩建的,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
2、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拟原址改、扩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本站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5、申请报告。报告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的请示”。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扩建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营业。
三、加油站迁建的申请与办理
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与新建加油站等同办理。迁往地点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书面材料,交回原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经省商务厅预核准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或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到省商务厅领取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四、办理的有关程序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或成品油零售企业迁建、原址改、扩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预核准或批复。
2、省商务厅批准的预核准事项,由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同时,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省商务厅批准的有关事项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备案。
3、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在6个月(批复时间算起)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的,省商务厅对该项目的预核准有权予以撤销;两年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预核准自行失效,其它申请人若在同一地点申请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可按程序申报。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操作办法
1、根据我省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对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实行年度指标控制制度。即省商务厅根据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按年度下达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新建加油站全年控制指标,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指标内初审上报,超年度控制指标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初审上报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实行网上预申请,省商务厅进行网上预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通知有关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审定后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省商务厅名义行文预核准。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五),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及变更前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报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需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
(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因此,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5)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由于全省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较多,特别是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多以片区经理作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法人代表,且片区经理更迭较频繁,所以,因片区经理更迭等原因,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投资主体、国有产权性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其每个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的法人代表不予进行变更。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中石化、中石油提供的片区经理聘任文件,协调当地工商、安监等部门,做好企业有关证照的法人名称不统一的衔接工作。
(四)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按申领新证程序上报。
七、行政处罚问题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衔接,落实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八、整改通知书的发放
按照国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度年检工作,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逐项调查各类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商务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此《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办理。此《细则》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2012]4号,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以来,各地不断强化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完善退出机制,规范了成品油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为进一步做好《细则》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问题
(一)新建、改扩建加油站的地下油罐全部使用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凡不符合的,一律不予发放或返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安装使用双层地下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及汽油油气回收装置的,一律予以关停,责令限期整改。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建加油站(点)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包括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一的,下同)但未动(竣)工的,可按《细则》规定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在建或改、扩建加油站(点)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延期期限内仍未竣工或未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的,原申请人可以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自延期批复之日起最长为2年,并附书面情况说明。逾期仍未竣工或通过验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延期,可重新报批。
二、关于加油站布局问题
(一)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或12座,同一条道路上,站间距离同侧不低于10公里,山区路段站间距离同侧不低于4公里;县乡村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得超过8对或16座,同一条道路上,站间距离同侧不低于4公里。
(二)省级以上园区内可参照城市建成区布设加油站。
(三)国道、省道及城市快速路每个综合服务区内可以布设1座加油站。
三、关于农村加油网点升级改造问题
在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稳步推进、分批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加油网点升级改造工作。
对符合本《通知》关于加油站布局要求且手续齐全有效的原有农村加油网点,按照《细则》规定程序升级改造为加油站。
对手续齐全有效且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原有农村加油网点按照《细则》规定程序升级改造为加油站。
四、自《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实施以来至本《通知》施行前,原有预核准或延期批复文件已过期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延期一次,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预核准或延期批复文件一律废止。经预核准在建加油站(点)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按照《细则》规定程序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本《通知》与《细则》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商务厅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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