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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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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八十二条 交割热轧卷板质量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热轧卷板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 3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第八十三条 交割商品的规格

  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的商品组成。

  第八十四条 交割热轧卷板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 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 3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用于交割的热轧卷板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八十五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八十六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热轧卷板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第八十七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三章 天然橡胶的交割

  第八十九条 交割单位: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九十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

  第九十一条 国产天然橡胶的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九十二条 包装: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标准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二)进口3号烟胶片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应当一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每吨9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以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九十三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附件一)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贸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三)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应当分若干批次检验。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九十四条 有效期: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当年生产的国产天然橡胶如要用于实物交割,最迟应当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用于实物交割的3号烟胶片应当在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三)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第九十五条 到库天然橡胶应当干燥、清洁。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第九十六条 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包装规格的天然橡胶。

  第九十七条 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会员的交割货款后,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交易所认为本次交割货物可能有质量异议的,有权在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本次交割中没有产生异议的卖方会员,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十四章 白银的交割

  第九十九条 交割单位:30千克

  第一百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合约》。

  第一百零一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一百零二条 交割商品的规格

  交割银锭的规格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第一百零三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入库及出库银锭均无包装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一百零五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银锭标准仓单溢短不超过±2千克,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第一百零六条 入库银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库银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每块银锭的重量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标识的重量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一百零八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五章 期货转现货

  第一百零九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见附件三)。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期转现的交割货款可以采用内转或银行划转方式办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按本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票据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涉及非标准仓单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协调处理,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章 交割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铜2元/吨、铝2元/吨、锌2元/吨、螺纹钢和线材1元/吨、天然橡胶4元/吨。铅、镍、锡、白银和热轧卷板期货品种的交割手续费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进库费、出库费、装卸费、打包(装袋)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以及经交易所核定的其他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一次付清。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白银、热轧卷板、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七章 交割违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 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第一百二十六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 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一百二十九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燃料油、黄金、石油沥青等的交割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关即期合约交易、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3月27日起实施(但上期所公告[2017]15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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