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细则
古树名木,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一般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即为古树;而那些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则可称为名木。下文是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版
第一条 为适应全市林业园林和城乡绿化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区(市)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现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依据《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二)建立完整的全市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信息档案;
(三)制定全市性质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有益成果;
(五)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培训。
第四条 区(市)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辖区内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置标志;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和有关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建立古树名木保护档案;
(三)建立完善相应保护管理规定,确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定期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明确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管护责任人,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对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确保每株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五)对辖区内濒危古树名木进行复壮抢救,修筑古树名木保护设施;
(六)对本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评比表彰。
第五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并履行下列管护职责:
(一)确定或者委托专门人员负责对古树名木进行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日常养护管理;
(二)及时向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生长状况、病虫危害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救治和复壮;
(三)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及时向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六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每年根据所管古树名木的实际状况,制定日常养护管理计划,落实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措施,做好日常养护管理记录。
第七条 区(市)县古树名木行主政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的巡查制度,分片指派古树名木巡查员。
第八条 古树名木巡查员应当定期对所负责片区内的每株古树名木进行走访巡查,具体巡查时间和周期由各区(市)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门根据其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情况拟定。
第九条 古树名木巡查内容包括:了解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含健康状况、生长环境变化)和设施运行情况,观察病虫害危害和治理情况,发现险情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巡查员应对每次走访巡查情况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并上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对古树名木发生的各类险情、出现病虫危害、长势异常等情况,古树名木巡查员应及时以书面记录形式上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勘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排出险情,科学救治。
第十一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存有安全隐患的枯死枝、断枝、劈裂枝、病虫枝、过重枝等应及时组织修剪。对古树名木存在树体空洞、树皮损伤等影响正常生长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
古树名木修枝应当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的绿化管护单位实施修剪。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古树名木进行修枝。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和周边环境,合理修建树池花台,采取增设围栏、搭建支架、栽植地被等措施,强化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定期对古树名木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书面的古树名木灾害防范和险患处理预案,并逐层落实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古树名木灾害防范和险患处理备案制度,对灾害和险患的发生时间、地点、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濒危及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林业、园林工程师以上级别)进行查勘、鉴定、查明原因,及时对长势衰弱、濒危古树名木进行复壮救治;确系死亡的查清死因,出具古树名木死亡鉴定意见书,确定责任后,予以注销。对死亡且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古树名木,由区(市)县林业资源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批准后方可处理。
对死亡古树名木建立档案长期保存,并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后备资源备案制度,确保和实现全市古树科学有序的补充和保护。
第十七条 经测定树龄在50年至100年之间的各类树木均纳入古树后备资源进行备案。
备案登记内容包括:树种、树龄、分布、生长势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古树名木建立真实、规范、齐全的档案资料。
古树名木档案内容包括古树名木每木信息表及照片,保护管理责任书,巡查记录及照片,日常养护管理计划和记录,防灾抢险记录、报告及照片,保护复壮相关方案、记录、施工资料及照片,古树名木申报和注销材料,树体标本,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计划、总结,古树名木后备资源信息等保护管理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
检查工作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进行。
市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市)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区(市)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抽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条 检查内容包括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日常养护管理情况及记录、复壮救治、设施维护、应急抢险、后备资源建档和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古树名木的特征
古树名木具有四大特征,具体如下:
(1)多元价值性
古树名木是多种价值的复合体。古树不仅具有一般树木所具有的生态价值,而且是研究当地自然历史变迁的重要材料,有的则具有重要的旅游价值。
(2)不可再生性
古树名木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死亡,就无法以其他植物来替补。
(3)特定时机性
古树形成的时间较长(至少需要100年),植树者在有生之年,通常无法等到自己所种植的树变成古树,而名木的产生也有一定的机遇性,故无论是古树,还是名木,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大量生产,具有特定的时机性。
(4)动态性
古树的动态性体现在,一方面,随着树龄的增加,一些古树很可能因树势衰弱、人为因素而死亡、不复存在,另方面,一些老树随着时间推移则会成为新的古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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