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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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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细则

  广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细则的最新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保持人民生活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基本生活必需品、提供服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须按本细则规定接受监审。

  第三条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

  第四条监审价格的项目,是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25项。每项监审的具体品种、规格详见附件。

  第五条凡列入调价备案的项目,在价格调整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于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定价项目,在价格调整时,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广州市物价局备案。

  (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在调整价格时,须于调价前5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93〕72号文件批准列入调价备案的品种,除钢材、水泥、工业用煤仍按原制度执行外,其余品种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列入监审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价格变动异常时,经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价格变动异常情况为:

  (一)商品和服务价格在短期内多次调整,群众反应强烈的。

  (二)商品和服务价格一次调整升幅超过20%,半年累计调价幅度超过50%的。

  第七条对实行审核的品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上报调价时间、调价幅度、调价的有关资料和主要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在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干预。

  第八条对下列重要的监审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差率管理:

  (一)对下优籼米、面粉、花生油、鸡蛋等商品价格,实行指导性差率管理。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将上述指导性差率变为指令性差率,有关单位应按政府的要求执行。

  (二)对饮食业实行综合毛利率管理。

  (三)差率管理品种的具体差率和管理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对标二三级米、供应部队和大专院校的冻肉、渡淡大路蔬菜、交易会期间宾馆房价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执行的时间和限价水平,由价格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对鲜活商品价格应加强价格引导。水产、蔬菜、果品批发市场的管理部门,应挂牌公布批发(成交)参考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集贸市场挂牌,公布当天主要农副产品零售参考价。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依照本细则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价格检查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使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多数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国务院决定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应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

  (二)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指:第一,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第二,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品种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三)监审价格的具体种类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服务收费项目等20项(见附件)。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每项中要监审的具体品种。

  (四)价格监审工作要在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和企业定价自主权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将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下级政府也有义务按要求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情况。

  二、调价备案与审核(一)附件所列监审种类中属于地方政府定价的项目,在价格调整时,要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在调整价格时,要于调价前5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与下述申报审核的内容相同。

  (二)在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对其品种的调价幅度,调价的间隔时间和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进行审核。须审核的品种和须实行审核制度的生产、经营企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实行审核的品种,其调价申请由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须报请审核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及调价的主要理由。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申报。对原定价部门和企业的申报要在规定时限(1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

  (五)对申报调价的品种,在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干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汇总报国家计划委员会。

  三、对价格的引导与干预(一)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肉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要抓紧建立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尽快完善和推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以及利润率,供企业定价时参考;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有关企业遵照执行。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波动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

  (四)对蔬菜等鲜活商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批发市场价格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发布销售参考价格,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引导。

  四、对价格监审情况的检查(一)列入监审的种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审价,还要审核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执行备案、申报制度和执行差率、费率控制标准的情况。

  (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觉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价格检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五、价格监审的实施(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可结合当地情况适当增加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种类,确定代表品的规格。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并将落实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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