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细则
相信大家都十分关心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如何执行的。下文是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 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下达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市委组织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类入户、就业调配、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人员(迁入学生集体户口、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各类别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户籍迁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本市相关规定。其中需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迁入人员,所需指标总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省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经批准后统一下达,分类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达和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二章 申办
第六条 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等4类准入人员,直接向公安机关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异地安置退役士兵),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本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由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
积分制入户人员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办。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向市公安机关申办。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第九条(七)项第1目的人员,按照人才引进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第七条 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引进人员的户口迁入我市的,主管部门应按照隶属关系先行向省、市政府请示,获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下达计划,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第八条 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以及环卫、公交、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申请入户的准入基本条件:(一)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补充入户条件应包括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选取程序等,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拟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查。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入户指标数,做好规定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拟入户人员的推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以及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附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需要引进的特殊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查。
引进人员单位可按上述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将拟入户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总量控制指标按引进人才申报程序审核办理。
引进人员单位当年拟入户人员计划超过20人的,由引进人员单位提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年度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属单位招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士官、驻穗部队招用异地非军籍职工,涉及入户的,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民政局、广州军区联勤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纳入下一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收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向省有关部门申办。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办。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流程,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第三章 入户
第十二条 收养入户
(一)收养入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申请随养父母迁入本市。
1. 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3. 符合收养法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已在收养登记地入户的弃婴(童);不属于弃婴(童)的,被收养人应已登记入户。
(二)收养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入户,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合法住所证明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还需提供送养人户口簿、身份证、被收养人出生证。
第十三条 恢复户口
(一)恢复户口条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1. 参军复退回本市;
2. 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肄业,户口仍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要求迁回本市;
3. 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
4. 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5. 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二)恢复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恢复户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本市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转业、复员、退伍恢复户口的,提供转业证、退伍证。
2. 属本市生源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属退学、休学、肄业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户口迁移证》。
3. 属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
4. 属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未入户证明。
5. 属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提供法院宣告证明,或派出所调查意见和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户籍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四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
1. 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根据以下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未满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起计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护照、身份证可在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上述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2. 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交原本市户籍证明、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关证明、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3. 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4. 属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到侨务部门办理申请回国定居手续,凭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其护照和身份证由持证人保存。
5. 属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家庭团聚
(一)投靠配偶
1. 入户条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2.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的,除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
(2)符合随军条件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二)投靠子女
1. 入户条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
2. 投靠子女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2)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境)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3)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4)属丧偶后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三)投靠父母
1. 投靠父母入户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迁入本市时隐瞒子女情况,遗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来市入户的,父母户口须迁入本市5年以上。
2. 办理投靠父母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户,除需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父母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属随继父母入户的,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2)属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学校在校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学校或街道、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出具)、失业证。
(3)属随军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4)属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属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本市计划生育证明;有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双方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第十六条 设立公共集体户口
(一)集体户口设立的条件
1. 在部分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逐步全面推广(试点及推广方案另行制定印发)。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做好辖区内就业、租住、空挂人员的入户及管理工作。街(镇)应安排人员专职负责公共集体户口管理(户管员),做好公共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公共集体户口的管理。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设立单位职工集体户口:
(1)属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驻穗办集体户除外)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2)属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3. 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准予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4. 大中专院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1)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5.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并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准予设立驻穗办集体户口。
(二)设立集体户口申办手续及所须证明材料
1. 街(镇)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由公安派出所报请所在地街、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公共集体户”地址及公共集体户口专职管理员名单后,上报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设立“街(镇)公共集体户”。
2. 其他符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办理户政业务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案登记,并予以办理居民集体户口簿。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单位申请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3)单位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表的户口簿、身份证;
(6)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身份证、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
(一) 迁入学生集体户口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1)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2)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3)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2.迁入学生集体户口手续及所需证明材料
凡考取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口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选择办理户口迁移的,在入学当年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学生集体户口手续。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2)省、市教育部门的招生计划;
(3)省、市招生部门的录取名册。
(二)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单位同意占用该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1) 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
(2) 有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指标。
2.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需提供申请人所在驻穗办申请、市协作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属驻穗办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入户,需提供驻穗单位同意占用该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意见及市协作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类人员的入户复核和落户手续
凡经省、市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等人员,必须持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及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复核有疑义、不予通过的,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复核通过的,凭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入户复核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入户复核,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入户卡及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还需提供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复;属随军家属调动(随迁)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军官证》。
2. 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就业报到证明(含《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下同)、《户口迁移证》。
以上人才引进人员,属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如原籍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入户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 属政策性安置类的,还需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以及本人的《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注销户口证明、转业证(复员证、退役证、离休证、退休证);属军队离退休安置的,还需提供三联单。
4. 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凭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以及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登记表》,在介绍信上加具入户复核意见后予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5. 属积分制入户人员,可直接前往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及入户手续。
办理入户复核人员如有家属随迁的,若配偶随迁,还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若子女随迁,还需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子女的出生证。
(二)办理落户手续所需证明材料
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除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入户卡、本市工作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及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还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下同)、《户口迁移证》。
2. 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3. 属政策性安置类,由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批准来穗入户人员,还需提供本人的转业证(或复员证、退役证、离休证、退休证)、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
4. 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需凭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经市控人办复核盖章)、入户卡、《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5. 属积分制入户人员,还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以上办理入户人员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家属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第十九条 关于农业户口问题
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凡自愿申请转为居民户口的,均给予办理。
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市外农业户口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时,可直接转为居民户口,属迁入本市农村的,应提交迁入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严格控制居民户口迁入农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得办理居民户口转农业户口手续:因考取大中专院校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不超过两年且找不到工作的原本市农村户口学生(现户口仍在学校集体户口内);养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农业户口的被收养儿童随养父母迁入,且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
原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居民,因各种原因迁往外地后,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后申请迁回本市的,办理迁回本市户口时,应按其原迁出本市的户口性质(非农业户口)登记入户。
第四章 市内迁移和分户
第二十条 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居民(不包括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准予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条件
在市属行政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 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家庭户的。
2. 因住房调整、拆迁或回迁安置等原因申请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3.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其他合法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入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均无法落户的,可在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申请搭户。
4. 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其本人在广州没有房屋产权的,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均无法落户的,可在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申请搭户。
5. 本市居民在广州没有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可迁入本人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街(镇)公共集体户。
(二)办理户口市内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除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
2. 因住房调整要求入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单位分房证明或单位租赁合同及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属拆迁、回迁安置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回迁证明。
3.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入户人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的相关证明,合法住所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4. 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原单位关闭的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单位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5. 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要求迁入单位职工集体户或街(镇)公共集体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三)街(镇)公共集体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街(镇)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公共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址。
(四)属本条第(一)款第3、4情况或应迁往实际居住地又拒不迁出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告知后仍不肯迁出的,公安机关可凭调查材料,依职权将其户口迁往其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街(镇)公共集体户内。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不可市内迁移集体户口人员迁入本市居民户口的条件
具有学生集体户口、福利院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迁入房改房的驻穗办工作人员集体户口等不可市内迁移集体户口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市内迁移证,凭市内迁移证及《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或入户卡等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1.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2年暂缓就业年限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且经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准予在我市入户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 原外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口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父母双方已迁来本市的,该学生毕业、退学、休学、肄业后可准予随父母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3. 办理了《收养登记证》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儿童随养父母入户或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市内迁移条件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4. 驻穗办集体户口人员及迁入房改房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迁入本市居民户口条件:
(1)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在编工作人员和迁入房改房的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连续在驻穗办工作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在驻穗办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户口和合法住所,准予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属占用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子女,达到我市市外迁入家庭团聚类准入条件的,准予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学生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证明、入户卡。
2. 属学生集体户口随父母的,提供毕业证书或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3. 属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儿童随养父母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养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的,提供已参加工作的单位证明以及对应其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市内迁移条件所需证明材料。
4. 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在编工作人员和迁入房改房的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的,提供退休证、调入驻穗办工作证明(调令及户籍档案底册)、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的证明;属占用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子女,对应其符合我市市外迁入家庭团聚类准入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员,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办理分户手续。
(一)办理条件
因婚姻、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户内成员要求与户主分户,可在原户口登记地址上办理原址分户。
(二)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分户,除需提供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宅基地证等)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离婚、无房屋产权且要求分户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合法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
2. 属房屋所有权分割要求分户的,还需提供房屋分割后的合法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人和户主的身份证。
3. 属农村地区分户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离婚要求分户的,提供离婚证、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村委同意分户证明。
(2)属因婚姻、居住等原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要求分户的,需提供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对房产全部或部分的使用协议、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村委同意分户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我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和发布,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各审核部门应做好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性的审核工作。对学历、学位证书有疑问的,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不属于网上查询范围的,应当委托广东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或其他合法鉴定机构鉴别。对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疑问的,由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别。对婚姻证件有疑问的,由市民政部门鉴别。对计划生育证明有疑问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鉴别。对出生证有疑问的,由市卫生部门鉴别。对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有疑问的,由市公安机关鉴别。
市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做好入户复核工作。复核无疑义的,给予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并在《复核意见反馈表》中注明理由反馈审核部门。
第二十五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入户的人员,办理登记迁入手续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登记入户地址:
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地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行政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生育,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一)超生的;(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或者与有配偶者生育的;(四)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对一方或双方为市外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在2013年8月1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颁布实施前,且已按政策接受处理满5年的,准予按规定申请入户本市;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在2013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的,违法生育者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第二十七条 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以及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符合本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及单位出具意见;与户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户主、业主身份证和户主、业主同意入户意见、业主房产证明。
本细则所称的合法住所证明,指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细则所称的计划生育证明,是指本市街(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6个月)内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
本细则所称的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和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本细则所称的驻穗办,是指经广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创业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市级以上”含市级,“……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细则所称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
凡迁入本市人员及本市居民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细则规定的所需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凡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符合规定的持有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应于本文件颁布实施2个月内,申办转入本市居民户口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和国家、省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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