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不动产登记细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下文是广西不动产登记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不动产登记细则最新消息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全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
通报指出,不动产登记簿册、档案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的基础。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求,制定资料移交方案,明确移交标准、时限,及时将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同步移交给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各地要加快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进度,确保年底前档案资料移交率达80%以上,确保2017 年6 月30 日前档案资料移交率达100%,为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创造良好条件。
通报强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实际工作量,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做好不动产登记及相关部门的人员调配,落实人员编制,配足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通报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指导,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市县房屋产权档案资料移交的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资料移交与不动产登记衔接相关工作。同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大督查力度,实行每季度通报制度。
10 月底,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赴各市开展了全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检查工作。
不动产登记主要模式
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状态,而且登记物权变动事项。
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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