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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干部能上能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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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能上能下,是对干部职务终身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下文是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立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快推进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从严从实、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党政同责、惩庸治懒,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问责处理、考核调整、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违法调整等7种方式疏通下的渠道

  第二章 问责处理

  第五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不坚决、处置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等;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党组织软弱涣散、理想信念动摇缺失、违反八项规定的人和事时有发生,以及在落实“三会一课”、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缴纳党费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等;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颠倒是非、口无遮拦,讲一些影响团结、损害党的形象的言论,不积极参加市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中心组学习,不遵守请假报备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案件查处不力等;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主要是对本单位、分管系统或下属单位存在的问责违规情形,是否及时监督提醒、批评教育和问责追究等。

  第六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追责,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核调整

  第七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以及全市重点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

  第八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市管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市管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区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全省后3名的县和排位最后的区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区县主要负责人;

  (二)全省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主要负责人;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对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受到中省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考核评比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三)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妨碍执行公务或干预执行公务,干扰、阻碍工作人员问责、调查、处理,对检举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及食品安全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县、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区县、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市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区县、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城市治理、投资环境整治、亲商助企、改革创新试点等重点工作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发生重大问题,产生严重后果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全市重点工作年度内考核多次排名靠后被问责追责2次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恶劣影响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和区县、开发区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四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七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 到龄免职调整

  第二十条 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县处级女干部可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章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

  第二十四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第七章 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其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低职务的,应予调整职务。

  第八章 违纪违法调整

  第二十八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二十九条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第三十条 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轻,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处分、免予处分,受到党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受到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进行免职调整。

  第九章 问责追究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上述调整方式,属于问责追究调整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问责追究建议。

  (二)审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认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问责追究意见报市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问责追究。

  (五)谈话。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问责追究的干部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及理由,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章 责任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干部能上能下的具体办法或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至少15省份出台干部“能上能下”细则

  2015年7月中央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截至目前,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至少有甘肃、浙江、青海、北京等15个省份已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不少省份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问责和调整的情形。

  3月28日,《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对外发布。北京是最新一个出台地方细则的省份。截至目前,据北青报记者梳理,至少还有甘肃、浙江、宁夏、云南、安徽、天津、湖北、四川、河北、山西、新疆、湖南、青海、广西等14个省份已完成具体细则。

  除上述15个省份外,吉林、福建等省份的实施细则正在推进。3月24日,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主持召开的省委会议,讨论《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是主要议题。4月1日,福建省委召开会,研究讨论了《福建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地方细则需报经中央办公厅审核

  今年1月,中组部曾透露,浙江、安徽等8个地方已经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其他省区市已经形成文件稿,正在按程序报送审议。北青报记者注意到,甘肃是行动最快的省份。2015年8月25日,中央规定印发一个月后,《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即正式印发。

  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若干规定》印发后,省委组织部即根据省委指示起草了文件稿并征求部分省委的意见,8月8日,省委会议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审定。8月13日,提请中共甘肃省十二届十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之后,报经中央办公厅法制局审核同意后印发。

  不过,北青报记者发现,全文公布本地实施细则的省份并不多,只有甘肃、浙江、青海、宁夏、安徽、河北、北京等7个省份。四川、湖北仅有新闻报道,湖南已召开相关的视频培训会,却未公布细则内容。而天津、新疆、山西、云南、广西等省份,则是通过下级机关的学习贯彻显示该省份的实施细则已完成并出台。

  多地在中央规定外增加“能下”情形

  去年发布的中央《若干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和方式。北青报记者将地方细则与中央规定对比发现,大部分省份在中央规定外新增了一些情形。

  最多的如浙江,在细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的具体标准上,浙江对应中央规定内容,结合本省实际,明确21种类型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湖北省的《实施意见》也提出了20种应当调整的情形,相比中央规定增加了一倍。而宁夏、青海、北京、四川也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分别增加至18种、16种、13种、12种。仅甘肃、安徽调整情形总数与中央规定相同。

  除“能下”的10种情形外,《若干规定》还在此前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5种干部问责的情形。有些省份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也有增加,北京、四川相较中央规定新增了3项,青海、安徽新增了2项。

  多地新增因健康免职干部待遇表述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除了增加问责和调整情形外,地方出台的实施细则也更注重实际问题。

  比如,中央《若干规定》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甘肃、宁夏均在上述规定中增加了调整后待遇情况的表述,明确“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

  北京将“进行调整”细化为“应当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而安徽考虑干部的情绪问题,特别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写入这条规定。

  就此规定,浙江还特别就在重要岗位的干部作出说明,指出“在重要岗位的应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后,因健康原因调整职务的比如海南省原省长蒋定之,他因健康原因调回老家江苏,任江苏省人大会副主任(正部级)。去年3月,吉林省原副省长王化文也因“身体健康原因”辞去职务。

  另外,还有不少地方考虑地方实际在干部免职情形中新增了一条。北京、甘肃就规定:“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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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干部能上能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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