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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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激励全市各级党政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努力营造全市上下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凝聚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关心爱护和培训交流。
第二章 评优评先
第四条 以西安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全市重点工作考核结果。
第五条 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 对获得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十强县”“五强区”及“争先进位奖”的区县和获得陕西省“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通报表扬。
第七条 对推进五项重点工作、“两区”建设,开展脱贫攻坚、城市治理、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招商引资、亲商助企等重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依据单项考核办法,按照一定比例,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
第八条 在镇街领导班子中开展评选优秀党政正职活动,特别优秀的推荐省委表彰;对开展驻村帮扶的第一书记和亲商助企的党政干部,在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优异的,依据单项考核办法,按照一定比例,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
第三章 考核奖励
第九条 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考核奖金每年按一定比例上浮。
第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单位,市级干部、局级干部、处级干部奖金分别按1.6、1.3、1.15倍核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般等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考核奖金。
第十一条 对获得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十强县”“五强区”及“争先进位奖”的区县,获得陕西省“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在省上奖励的基础上,按照1 1配套给予物质奖励(奖金)。
第十二条 五项重点工作、“两区”建设,脱贫攻坚、城市治理、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招商引资、亲商助企等全市重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单位,依据单项考核办法,给予物质奖励(奖金)。
第十三条 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镇街党政正职、亲商助企党政干部和驻村帮扶第一书记,依据单项考核办法,给予物质奖励(奖金)。
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区县、开发区和相关市级部门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四章 选拔重用
第十四条 按照提出的好干部标准,大力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第十七条 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在全市重点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被市级以上评为优秀镇街党政正职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和“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创新改革、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五章 关心爱护
第十九条 按照中省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等有关工作,完善公务员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全市干部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对干部因工作需要加班及节假日值班的,应安排调休或补休。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对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健康服务保障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体检,做好干部职工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不受影响和规定工作时长不减少的前提下,实行2.5天的周末休假方案。
第二十四条 在干部遇到生活困难及重大变故等问题时,积极开展组织关怀活动,帮助干部解决后顾之忧。
第二十五条 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六条 积极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倾听干部诉求,加强正面引导、疏导情绪压力,营造积极向上、心齐气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培训交流
第二十七条 严格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根据干部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对干部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二十八条 依托省市培训机构、基地培训各级干部,鼓励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干部所在单位应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行干部交流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干部鼓励激励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工作牵头单位承担具体工作职责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严明工作纪律,对在推行鼓励激励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干部鼓励激励的具体办法或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鼓励党政机关人才流向市场 干部离岗创业
今日从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上获悉,今年,我省将破解公务员职业发展瓶颈,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人才向市场流动,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干部离岗创业。
我省坚持“凡进必考”,以来全省共考录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12653人,队伍结构持续得到优化。我省改进基层考录工作,采取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等措施,有效缓解了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
今年,我省将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特别是公务员创新创造创业的动力,发挥公务员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模范引领作用,带动和促进各类人才充分释放活力。我省将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用人主体的用人自主权,取消“控编进人卡”和“进人计划卡”制度,改革处级干部职数备案和干部调动审批制度。打通政企人才流动通道,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党政机关干部跨地域、跨体制流动扫清制度障碍。
今年,我省将以58个贫困县为重点,实施公职人员到基层服务锻炼的派遣轮调,针对性选派优秀公务员到县(市、区)挂职,引导鼓励广大公务员到基层、到农村创业创收,努力带动贫困地区区域经济发展、贫困人口实现增收脱贫。
同时,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推进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落实,完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聘任制度公务员试点。在公务员考录方面,出台相关制度,优化招考程序,缩短录用周期。建立健全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考录制度,完善特殊职位人民警察招录的措施和办法。在公务员考核和奖惩方面,改进完善平时考核的具体办法,逐步实现各级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全覆盖。完善公务员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备案制度,各地各部门将组建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健全干部合理容错渠道,鼓励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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