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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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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特制定了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下文是关于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仅供参考!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第二章 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条件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

  (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依法办理完毕规划审批、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

  (六)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四条 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主体、建设模式、测算指标、项目建设情况、供给对象、资金来源、后续管理等内容,提出现变更用途的申请,包含说明变更的原因与情况。

  第五条 征求意见。由市保障办就土地性质等相关用地指标征求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 建设方案。市保障办按照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建设方案,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等。

  第七条 公示建设方案。市保障办将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示建设方案(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供地方式、供给对象、单位法人等内容),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规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后,企事业单位应到市国土局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重新签订变更土地合同。企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变更土地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含2年)可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在本单位交纳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含三年)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剩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居民家庭供应。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居民申购条件参照《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负总责,由建设主体实施项目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市保障办负责协调、监督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市保障办须严格审核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单位职工应当主动向负责审查单位提供材料,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市保障办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分配结构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相关单位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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