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就会被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拆除,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范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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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 建设的 面积约 平方米 房(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系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按法律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XXXXXXXXXX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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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范文二
20xx年11月30日,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监察员对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共搭建房屋叁处,第壹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贰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叁处房屋南北走向,砖混结构,共肆层,南北长80米,东西长3米,单层面积为240平方米,肆层共计960平方米。叁处房屋总面积1548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查档复函确认(规石复函【2012】059号)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田洪亮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田洪亮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责令田洪亮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2013]0500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将于2013年11月1日在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石景山信息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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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范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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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户(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或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户(单位)限日内立即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你户(单位)在接到责令了如指限期拆除通知之日至期满不自行拆除,我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制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签字: xx镇国土资源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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