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通知书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当进行分红时,需要签订分红协议书,这样才不会损害任一方的利益。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股东分红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股东分红通知书范文篇一
各位众筹股东:
根据10月31日的《通知》,9月和10月的利潽公司众筹股东分红推迟到xx月20日发放。恰逢今天为星期日,分红事宜顺延至21日(星期一)。
另,根据利潽公司股东众筹《参股分红协议书》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公司在发展经营中产生利润的情况下,参与众筹的股东按其股权比例享有分红的权利。公司从9月到xx月集中流动资金用于启动新平台的升级和新生产线及设备、原材料的采购,9月盈利微小,10月没有盈利。为了新系统的完整上线,新产品的开发和新设备的调试使用,经公司决议:9月分红减为8月分红金额的一半发放,10月分红不发。
从本月开始,众筹股东分红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进行发放,没有盈利则不发放。公司的发展靠各位众筹股东的共同努力,感谢所有众筹股东的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股东分红通知书范文篇二
根据xx银行20xx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xx银行20xx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xx银行将于近日发放20xx年度股东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xx银行分红标准
每股0.15元人民币(其中个人股红利由天津银行统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二、xx银行分红发放时间
自20xx年5月9日起至20xx年xx月30日止(六、日公休)。
三、天津银行分红发放办法
个人股东红利于20xx年5月9日划入股东储蓄存折内,股东可持储蓄存折到天津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支取。未开立储蓄存折的股东可于每周二、四(上午9:00—xx:30 下午2:00—4:30)携带股金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到天津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补办有关手续。
法人股东红利仍由天津银行各分支机构发放,股东单位请于发放时间内到对应的各分支机构领取,领取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就领取红利事宜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股东分红通知书范文篇三
本公司股东重庆xx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系由重庆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以下简称“重庆xx”)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委托函》,委托本公司代为通知以下事项:
1、根据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转让公司部分不良资产的决议》以及重庆xx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控股”)等西南证券老股东于2006年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书》的约定,西南证券老股东委托重庆xx用2.87亿元现金代为收购西南证券2.87亿元不良资产,同时约定按股权比例承担该等2.87亿元损失及相关费用(含2.87亿元本金及其资金占用成本),同意以所得西南证券红利补偿重庆xx,并同意西南证券直接将相关款项划入重庆xx指定帐户,直至补偿完毕。根据前述约定,2006年7月30日,重庆xx向西南证券支付了2.87亿元现金,代老股东收购了上述2.87亿元不良资产;
2、根据相关拍卖公司《关于拍卖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2200万股限售流通股的拍卖会瑕疵告知书》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渝五中民执字第xx56-2号),于该次通过拍卖受让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的31户股东,需要承担上述《股权托管协议书》等规定的义务;
3、20xx年10月xx日,本公司接受重庆xx的委托,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了截至20xx年6月30日2.87亿元不良资产的处置、清收情况以及老股东应承担的上述2.87亿元损失及相关费用情况,并出具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收不良债权专项报告》(天健正信审(20xx)专字第030177号);
4、20xx年xx月xx日,本公司召开了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xx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决定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50元(含税);
5、重庆xx委托本公司于20xx年中期分红的红利发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老股东的相关分红款划至重庆xx账户。
现本公司根据重庆xx委托,将于20xx年中期分红的红利发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下表所列股东的相关分红款划至重庆xx账户: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文件置于本公司备查。如上表所列股东对本通知事项有疑问或异议,请于20xx年xx月28日之前,以书面方式联系本公司。
本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邮政编码:4000xx,联系电话:023-637864xx。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十一月十八日
股东分红的形式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东分红的条件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⑴公司当年有利润;
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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