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丢垃圾处罚通告
为创建和谐、文明、安全的环境,美化环境,对乱扔垃圾的人作一个处罚通告,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乱丢垃圾处罚通告范文篇,供大家参考!
乱丢垃圾处罚通告范文篇一
各院部:
为创建和谐、文明、安全的公寓,美化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决定从即日起在全校学生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定点投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垃圾袋装定点投放的意义。垃圾袋装定点投放,看起来是一件生活小事,但在革除陋习、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和公共卫生道德,优化住宿环境,预防疾病,保证健康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各院部要结合实际,教育学生自觉革除不文明、不健康、不尊重他人、不遵守公共道德的不良生活习气。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形成良好氛围,培养良好习惯,树立良好风尚,争做“四有新人”。
2、垃圾袋装定点投放时间:由寝室人员每日上午8:00以前、下午2:10以前将寝室内的垃圾清扫袋装提到楼下放入定点投放的垃圾桶内,严禁随手乱扔;
3、实行垃圾袋装定点投放后,不得在非定点投放垃圾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不得在学生公寓公共场所倾倒垃圾,禁止随地吐痰、乱倒脏水、乱丢乱扔。严禁将垃圾通过窗户扔到楼外。
院部要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保证活动的长效性。学生工作处将委托各园区物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进行检查,发现还有同学将垃圾放在楼内,或同窗户扔到楼外,将通过网络班级
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量化考核。
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
年10月20日
乱丢垃圾处罚通告范文篇二
尊敬的各住户:
为了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美丽的居住环境,请各位业主\住户自觉将生活垃圾打包好投放到负一、负二层的生活垃圾桶内,不要将生活垃圾投放到一楼的园林垃圾桶。如有发现不自觉者,物业服务中心将拍照公布于各栋大堂,希望广大业主及住户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小区环境,做一个文明业主。
谢谢您的配合!
xx市xx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xx世家物业服务中心
年8月28日
乱丢垃圾处罚通告范文篇三
各位住户:
现小区已进入正常入住阶段,部份住户存在有高空抛物、乱丢垃圾、随处丢弃建筑垃圾现象,为共同维护小区的整洁环境,请租户不要在小区内随意丢弃垃圾,把生活垃圾把投放至垃圾桶内,装修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1栋与2栋之间空地)。 一旦发现有乱丢垃圾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当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责令不纠正、情节严重的租户,承租户无条件退还房屋。请大家互相监督,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出现,共建和谐文明小区。
x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x服务中心
7月28日
乱丢垃圾处罚通告范文篇四
为强化城市管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根据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期间,对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乱扔(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等废弃物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口香糖、废电池的,处以50元罚款。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或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200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处以10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机动车辆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处以5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机动车辆运载液体、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泄漏、遗撒等严重情节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将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消纳到合法登记场地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罚款。
二、对单位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乱扔垃圾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物品等强制措施。
四、城市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城管执法机关查处乱扔垃圾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城管执法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代整改,代整改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行公务的行为。有阻碍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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