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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整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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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贸市场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作为城乡居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它也具有社会性和很强的公益性。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农贸市场整治通告,供大家参考!

  农贸市场整治通告范文一

  为规范中心菜市场周边区域市场秩序,解决该片区影响环境卫生、市容市貌、交通安全等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确保广大消费者购物安全和菜篮子工程健康发展,营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县文明办、建设、工商、交警、卫生等部门决定对中心菜市场周边区域的占道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中心菜市场内、鹤溪中路路段、市场路、小商品中弄等中心菜市场周边、沿街无证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在市场内原摊点经营户、市场周边经营户和无证摊主必须于2012年9月24日上午8时前,进入市场内划定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凡有非法占道经营等行为的,县建设、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二、严禁三座(含)以上机动车辆(包括三轮机动车)进入寨山桥头至商业桥头的鹤溪中路中心菜市场路段,严禁所有机动车驶入中心菜市场场内,允许驶入中心菜市场大门口的车辆要严格听从联合执法队的指挥和管理,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县建设、工商、交警、卫生等职能部门将加大对乱搭乱建、占道经营、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拒绝、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支持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举报电话:中心菜市场综合整治办公室(办公地点:县中心菜市场管理办公室):5820015;县卫生局96301;县城管大队:5084044;县工商局:5085290;县交警队:589619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商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文明办

  景宁畲族自治县卫生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建设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交警大队

  年九月二十日

  农贸市场整治通告范文二

  为切实搞好城乡环境整治与建设工作,有效改善城区市容市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对城区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一)蓝田市场、三角坪市场等城区农贸市场的内外秩序,包括规范整顿市场内所有经营区域、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的经营秩序,取缔市场周边的马路市场。

  (二)取缔城西农贸市场(新建蓝溪桥市场)周边的马路市场:东至文艺路与中山前街交叉口,西至红旗路,北至新建街,南至光明街老电影院。

  (三)取缔新建街进口、蓝溪桥周边路段、一中门口、老干路入口、文达湾、商园街等处的临时农贸市场。

  二、清理整顿对象

  (一)占街占道经营的摊点摊担和无证经营的摊点门面;

  (二)超范围、超高度摆摊设点或占用公用场地摆放商品的经营行为;

  (三)乱停乱放、流动经营和长时间占用公共通道装卸货物的行为;

  (四)乱扯棚布、乱搭棚架妨碍公共通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清理整顿要求

  (一)所有清整对象必须在20xx年11月20日前自行整改,原马路市场和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可就近进入蓝田市场、三角坪市场、城西农贸市场、六亩塘农贸市场经营。

  (二)凡进入农贸市场经营的,由市场管理单位按划行归市的原则妥善安置,市场管理单位须严格依法予以管理并提供必要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将于20xx年11月21日起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清理整顿行动,凡未自行整改到位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清整行动的开展,否则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二Oxx年十一月十六日

  农贸市场整治通告范文三

  为强化市容环卫、集市贸易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市区主要道路两侧马路市场、流动摊点予以取缔,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它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含利用交通工具摆摊设点经营)。凡已在有关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擅自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者,必须于20xx年4月19日前,自行停止违法行为,或就近进入相关专业农贸市场经营。

  二、未经批准,在有关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用于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而擅自设置的建(构)筑物和临时摊亭,必须在20xx年4月19日前自行拆除或清理。

  三、凡利(租)用门面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严禁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四、在有关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经批准设置的水果、早点、修理、排挡等摊位,必须按指定地点经营,不得擅自移位,不得利用选址的摊位乱搭乱建,摊位周边必须保持整洁。

  五、对经教育劝导仍无视本通告规定继续违法经营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六、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城市意识,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自觉参与市区马路市场的取缔工作,共同维护市容环卫、集市贸易和道路交通秩序。对不服管理,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创卫创模指挥部办公室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公安局

  xx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卫生局

  xx市交通运输局

  20xx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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