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农村集体财务是巩固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则是领导和群众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下文是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资产;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五)管理村有乡存的资金;
(六)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编制财务计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应当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
年度财务计划需要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原有积累;
(二)发包收入;
(三)直接经营收入;
(四)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五)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
(六)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七)变卖集体财产收入;
(八)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九)借入资金;
(十)外来投资;
(十一)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资金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实行村有乡存,由乡农经管理机构代管,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代管资金。乡农经管理机构对代管的资金可以在金融机构专户储存,并保证及时支付。村留有一定数额的备用现金,其数额由乡农经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制度审批。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存入银行款项的帐目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帐目,出纳员按月填写现金、存款交接单。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资金、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纳入会计帐内核算,由出纳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他人员不得存放。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各种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各种欠款应当按期收回,逾期欠款有合同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资金占用费。对无法收回的欠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大牲畜、林木、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及其他劳动资料、文化设施、公益福利设施,单位价值三百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村集体所有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为产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应当折旧的按规定提取折旧费,提取的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 财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会计员、出纳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村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担任财会人员;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财会人员时,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会人员,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农经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主管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经乡农经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加本村与财务有关的会议;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不得超越职权,不得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和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财务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选举关心集体、办事公道、懂得财会业务的人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乡农经管理机构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执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四)协助农经管理机构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公开,收支帐目至少每半年逐笔张榜公布一次,涉及向农户收费、罚款的项目,应当分户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由农经管理机构负责。乡农经管理机构对所辖村的财务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乡农经管理机构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编制财务计划或者编制财务计划及财务计划的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银行存款支票、存折和印鉴没有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未按时核对帐目或者未按月填写现金、存款交接单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者折旧费未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的;
(四)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完整无保障措施的;
(五)未能及时支付代管资金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
(二)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三)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
(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
(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帐务处理的;
(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七)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或者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者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
(八)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九)未建立会计帐目的;
(十)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的;
(十一)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
(十二)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占、挪用代管资金;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归还,并责令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抵押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员赔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村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财会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应当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保持农村稳定和发展,根据省市县农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集体资金收入制度
1.村集体的各项收入必须由村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三联式收款凭证,按内容填写清楚,收款人必须签字、加盖村财务章,并于当日交镇农经站入账,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收据收款。因不及时上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追究责任。
2.涉及群众利益较大的集体收入(卖树、卖土、各项承包大面积宅基划分等)及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村两委班子必须召开由镇包村干部参加的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同时,将方案报请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记账时将原始收款单据、相关会议记录一同入账。
3.村集体的各项收入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收坐支及私设小金库,否则一经查处,镇纪委将此款没收上交镇财政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4.涉及全村的“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必须及时上交农经站;但是部分户的集资,可以由村民代表管理。
二、村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开支票据
(1)外来支付票据必须有“一章”、“五有”、“三签字”、“一事由”。
“一章”,开票单位财务章;“五有”,有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三签字”,经办人、支书、村主任签字;“一事由”,注明开支用途。
(2)自制支出单据。村内的各种支付单据一定要正规书写,事由简洁明了,要有收款人签字、按手印。同时,要有经办人、支书、村主任的共同签字。
(3)实行片长签字制度。每张原始单据必须有片长审核、签字。
以上手续完备后,村会计方可到镇农经站报账。否则,农经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2.各村招待费实行村人口限额管理,限额数:500人以下的村1000元,500-1000人的村2000元,1000人-1500人的村3000元,1500人以上的村4000元。
3.村集体超1000元以上的支出,村班子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写出书面申请,包片长、镇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村会计记账时,将原始单据、相关会议记录一同入账。
4.各村出差费据实报销,并注明时间、地点、人员、事由。
5.每村每月只限报销一部固定电话费,按500人以下的村80元/月,500-1000人的村100元/月,1000-2000人的村120元/月,2000人以上的村150元/月,超过部分由个人自付,不足的实报实销。
6.各村两委班子成员一律不得领取工资以外的单项工作误工补贴。
三、各村支取款项的规定
1.各村到农经站支款时,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由村书记、村主任、片长签字,报镇长审批后,由村会计持本村财务专用章到镇农经站办理有关手续。
2.各村支取的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事后由片长及包村干部跟踪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违反,按挪用公款处理。
四、村集体债务管理
1.村集体如有办理公益事业和其它工程项目的必须经村党员代表会及村民代表会研讨后并有相关会议记录方可实施。
2.村集体发生欠款行为时,村会计必须及时入账,同时注明欠款时间、理由、经办人,不得跨季度入账,否则按谁打条、谁签字、谁负责处理。
五、村集体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
1.严禁各村用固定资产为个人或外单位做贷款、抵押担保,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村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或物资变卖时,村两委班子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同时报镇政府包片片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所得款项及时入镇农经站。
六、村财会人员的管理规定
1.各村设一名报账制会计,并兼任出纳职务。
2.各村会计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3.村会计离任时,必须由农经站组织交接,绝不允许村委会内部自行交接。对村会计离任后不按规定交接账目及所有会计资料的,镇纪委将报请县纪检会或县检察院进行查处。
七、村集体财务监督规定
1.村所有收支票据必须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记账。
2.政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做好逐笔公开。
3.镇纪委、财政所、农经站将不定期对各村财务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一是要认真纠正,二是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严格执行定期报账制度
各村必须按照镇规定的统一时间到镇农经站报账,不得跨季度报账,超过跨季度的账一律不报,并要问责。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报账的村,每季度扣除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每人30元,年终发工资时兑现。
九、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其它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猜您感兴趣:
2.八项财务管理规定
3.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4.机关财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