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
众所周知,城市供热系统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居民的供暖,这是一件关乎民生的大事,我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起来,保障我国的供暖工作正常,稳定运行。甘肃省有什么供热新规定?下文是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 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兆瓦(10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6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供热管理机构初审后,会同规划、环保、技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或变更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对于城市重点供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投资,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多渠道筹资建设。
第十一条 需采暖的建设项目须有相应的供热方案,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推行分户计量管理系统。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费用,禁止挪用、占用。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供热资质。
未取得供热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向用户供热。
第十六条 供热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年检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具备管理条件的供热单位或通过招标选择供热单位经营。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到供热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投资单位共同参与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划拨或分配其资产。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在接纳用户前,应当先由供热管理机构会同供热单位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单位必须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共热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表报供热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或散热设备,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并在采暖期前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确需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及时抢修。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提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依照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禁止乱收费用。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于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付清。
第二十九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限期拆除或改正,并处以供热设施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包括外网管道的使用)并符合资质条件,而拒绝向用户供热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责令立即供热,同时向用户按日退还采暖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经供热管理机构两次检查,供热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逾期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城市供热的单位,限期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有本条例禁止行为的,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单位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采暖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从供热之日起至拆除之日,对单位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100元的标准,对个人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不按本条例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用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可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城市供热系统的意义
一、热的商品属性
由于城市供热服务具有可替代性低、非排他性、公用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因此具有了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了该类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必须是介于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由市场和政府通过一定的机制结合来解决该行业产品的供给问题。
沿袭计划经济的思维习惯,人们常把供热取暖看作是政府的一项福利事业,没有把供热取暖关系看作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关系。然而,事实上我国《合同法》早就将"供用热力合同"与用电、水、气合同规定一起放在同一章节里,并把这种合同称作“供用热力合同”。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作为经营者的出卖人,即供热方,和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即取暖方,客体是热能;内容是供热方享有收取取暖费的权力,承担着提供符合标准的热能的义务和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供热方与取暖方所交易的是热能这一特殊的商品。
二、网络性
热水和蒸汽的输送必须通过固定管网进行,因而城市供热行业是典型的"网络性"公用事业,随着服务网络的发展,提供服务的平均成本有降低的趋势,服务的有效性有增加的趋势。热电行业属于公用基础设施行业,为避免重复建设,一个热区往往只设一个主要热源,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再加上热电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
三、季节性
与水、电、气等其他公用行业不同,供热行业具有季节性。且不同地区供热长短有所差别。
热力供应属于供热地区冬季生活必需品,需求较强,是国家在基础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行业。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该行业作为公共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存着巨大的市场潜力,特别在脊柱供热和热电联产等国家鼓励并支持发展的范畴将有较为理想的发展前景。而作为一大耗煤产业,降低供热成本、减少污染排放将成为该行业的发展方向。
甘肃省城市供热建议
供热是城市生产、生活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关系着城市发展与繁荣,稳定与和谐,是千家万户人人都关心的工作,由于近年来热价标准随着能源紧缺一路攀升,老百姓对此不堪承受,不少专家也对传统按面积计费的方式产生了质疑。
由于无法反映供热质量的好坏,无法节能,顾及不到百姓对热力的个性化需要,按面积计量收费被业内视为“大锅饭“供热模式。以面积计量收取热费,使收费的多少与供热的多少、好坏并无实质关系,即使出现了暖气不热的毛病,顶多只能向企业追索赔偿。平时我们上班,白天人走屋空,但暖气却照常供;有时供得过热,用户没有温控装置,无法进行节能,就开窗散热,造成的浪费大约占全部热量的7%以上。而我国单耗平均耗能近100瓦/平方米,是发达国家的3倍,可以说节能减排任重道远。
大多数用户不会在意热量流失跟自己有什么关系,其实,既然热是商品就应该具备商品的属性,就应该有检测和计量设备,使热可以像水、电、煤气一样显示出使用量来,并可以进行有效控制。而因为没有实现室温可调控和按计量收费,室温16度和室温26度的用户热费是一样的,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加上这种方式下一般是24小时供热,不论是机关办公室,还是居民住宅,不论是针对白天人都上班去了的住宅,还是针对有老人在家的住宅,供热公司对它们输送的热量都一样。即使就同一用户而言,不论是阳台还是卧室,都是一样的温度。这样一来,用户没有了选择用热量多少的权利,即使想节约、也节约不了。
因此,就目前的供热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供热管网由政府统一管理
供热管网现在是由供暖企业用所收取的上网费投资建设的,以往工程中,设计不合理、铺设不规范、施工质量差、维修不到位、一条马路下有几条供热管网等规划建设不合理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应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城市供热规划,并经市政府审批后进行实施,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综合执法部门、规划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二、实施热计量收费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热是商品,用多少热就花多少钱的概念已被人们接受。
1、成立国有热经营公司
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企业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一、二次管网口安装热计量表,由热经营公司按物价局根据煤炭当年价格及合理费用制订供热企业热价格,并按计量付费,并且负责对全市热用户收取暖费。
2、用户一户一表
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舒适度,保证供热企业的良性发展,我们希望供暖系统的改造能够像电力工业中的域网、农网改造一样,采取积极措施加速进行,做到民用建筑一户一表(热表),每间房子都有供暖温度调节装置,由供暖企业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3、引入行业竞争机制
利用现有锅炉房通过引入行业竞争机制,鼓励国有、私有和合作经营企业参与供热生产,建立多生产多盈利,提高热生产企业生产热情,从而建立高效稳定的供热机制。
加大一户一阀的改造力度,争取得到财政部下发的《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的奖励资金,用于对城市热计量装置的安装补助资金。同时,地方财政也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三、实施四个“统一”
1、统一管网规划。中长期规划与自来水、排水、中水、雨水、煤气、电信、电力、公路实施统一规划,把不合理的管网捋顺。
2、统一服务标准。各市一个服务标准,不能参差不齐。
3、统一市场准入。淘汰供热设施严重老化,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设备、对群众反映强烈、供暖经常不达标的企业取消供热资质。
4、统一价格监管。由物价部门对热价格和上网费进行严格管理。
热改后的好处有以下几点:第一,暖气不热重要的原因是热源人为的没有充分使用,计量收费后,卖热企业只有出售热才能有效益,变被动为主动的出售热,使政府大大减少对热源项目的投资。第二,热改还有利于热生产企业集中精力用于内部挖潜的管理问题,例如用人机制、绩效考核、技术创新、提高锅炉和热交换设备效率、设备更新改造,高温辐射节能材料的使用。第三,实践证明现行的按照面积收费的计费方式,既造成热费和热量消耗无关、热费和热耗相脱节的情况,又使得采暖用户没有节能积极性,而计量收费还可使居民增加采暖节能意识、减少居民支出,推动供热企业积极参与热改,提高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建设低碳城市。
总之热改是大势所趋,当务之急,必须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但是热改又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难的工作,只有政府下大力气,加强领导,排除万难,才能真正落实好热改各项工作,把城市供热工作搞好,为民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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