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所得税条例
上海个人所得税条例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以不同的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上海个人所得税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个人所得税条例全文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以下简称12万申报)工作,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6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三)申报地点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本市没有户籍的,向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通过微信、下载手机APP申报,也可采取邮寄、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二、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7年1月17日前,下发本市2016年度12万申报应申报纳税人名单;
(二)2017年1月26日前,组织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内外宣传与培训工作;
(三)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本市12万申报资料;
(四)2017年4月17日前,各分局将12万申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五)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7月31日,组织对重点政策、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开展12万申报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是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的重要基础,是检验我局个人所得税年度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尺,对引导自然人逐步形成并强化自行纳税申报习惯起到积极作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配合协作,提升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做好12万申报工作。市局所得税处牵头负责12万申报的组织工作;市局金税三期项目组负责12万申报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市局征管科技处与电税中心负责12万申报所需要的数据和技术支持;市局纳税服务处和七分局负责纳税人有关12万申报相关问题的解答与服务;市局办公室负责12万申报的网上宣传、报导工作;各分局负责12万申报的具体落实。各单位根据市局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三)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
各单位要强化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手机APP和微信申报、缴税工具。要用良好的纳税便利性和体验感吸引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和网上缴税。要利用好12万申报的契机,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各分局实体办税服务厅对12万申报业务实行全市通办。对于已经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纳税人,各分局要热情接待、快速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强求纳税人网上办理。
(四)注重分析反馈,提高工作质效
金税三期全面推广后,要加强数据分析比对,提高对数据的增值利用,各分局要通过12万申报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评估,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与服务水平,构建完善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1. 做好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效应的分析评估;
2. 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
3. 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水平的分析评估;
4. 做好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水平的分析评估。
四、材料报送
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报送201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材料(详见附件),认真提炼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多维度开展数据专题分析。
五、意见反馈
各分局在12万申报各环节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各对口处室沟通、汇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4日
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 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 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人士获取中国境内所得是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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