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商品房销售条例
汕头市商品房销售条例
商品房分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通常被称为“卖楼花”。下文是汕头市商品房销售条例,欢迎阅读!
汕头市商品房销售条例最新版
1
降低预售门槛
投资额占比下调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工程进度要求下调
三层以下的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
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且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
三十二层以上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
2
调整申请时长
商品房预售许可
自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商品房现售备案
自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
车位、车库
与商品房同步销售
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出租或者附赠。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时,应当将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一并申请。
限制购买对象
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房屋购买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当事人关于预售、现售、附赠或者出租配套车位、车库的权利义务终止。
必须现场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时,应当将开发项目车位、车库规划配比情况、租售价格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4
拒接无证销售
不得无证销售
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
不得变现销售
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订立投资协议、收取意向金或者诚意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
5
违约有风险
户型等有变可解除合同
商品房项目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并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需补偿
因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给购房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
样板房设置不再随意
装修标准需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样板房的墙体、入口等显眼位置,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装修标准应当逐项列明材料、规格等信息。
未公示责任也不小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就样板房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明确、不具体的,样板房即为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的说明和允诺。
7
变更要慎重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或者现售备案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商品房销售。
8
不允许行为
一房多卖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销售给他人,或者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以外的他项权利
返本销售
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售后包租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购房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分拆销售
将独立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拆零销售。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房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购房人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无资质销售
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
哄抬价格
采取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炒卖房号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商品房价格,或者采取捏造、散布涨价、房源紧缺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价格欺诈
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购房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加价销售
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者收取其他费用
擅自提价
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
房子也有保修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加强预售款的监管
11
广告发布要求更严格
一个都不能少
一、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房销售意思表示的内容。
二、房地产广告含有商品房销售意思表示内容的,应当同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的编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广告应当载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资质备案编号
广告可进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商品房预售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五)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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