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条例
陕西省流动人口条例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下文是陕西省流动人口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流动人口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 ,在其他 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 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逐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 居 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 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应当协 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 一输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持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 的。
第十条 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一)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
(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 区域内有效。
第十一条 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
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 流动人口已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 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
第十二条 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省内变更居住地址的, 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 出所申请补领、换领。
第十四条 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 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 本费。工本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 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 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流动人口签订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超过一百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本 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 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 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 入住和终止居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保 障体系,并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 制度相结合。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 在居住地可以享有 以下服务: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 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 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六)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七)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持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 在居住地除享有本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服务外,还可以享有以下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四)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五)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 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随同监护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享 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的学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 应当通过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服 务,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居住地有关部门应 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百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予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 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 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 登记不依法办理的; (二)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居住变更登记过程中,违反 本办法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机 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 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本办法实施后 申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7 月 8 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产生的原因
生存需要
人生下来最本能的需要就是要活下去,要解决衣食住行问题,简言之就是要求生存,为了求得生存又必须劳动,在原始社会里劳动成为人类的第一需要,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分工的产生,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迄今为止己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这五种社会形态生产关系的基础不同,生产方式的特点不同,但从人类学的观点看,人类都要求自身能得到发展,绝不会满足于吃饱穿暖而要求发展生存,不但要吃得好一点,还要穿得美一点,更重要的是能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适者生存是人口流动的直接动因,如古代各民族部落大都选择水草丰润,沿河岸生息以利于生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发展生存需要
当在封建社会的末期,资本主义的因素已经产生,出现了作坊、工场手工业,特别是经过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这种崭新的生产方式,完全不同于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大量破产农民进入工厂,形成了人口的大流动,资产阶级在全世界到处建立联系,一块块新大陆被发现,特别是美洲的发现,引来了大量移民,美国的发展和世界的人口流动移民是分不开的。这种情况现在继续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二战后的日本也成了大量进入移民的国家,其原因也在于其经济实力已处于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西欧的发达国家,也都成了广大亚、非、拉美发展中国家向其进行移民的国家。从国内观察,上海成了国内人口最多的城市达到1800万,且有继续大量增加的趋势,比改革开放前的1000万增加了几乎近一倍,其中外来人口据不完全统计有400万,东南沿海的其他城市如杭州、苏州、南京、广州、深圳、珠海也涌入了大量外来人口,其来源大都是我国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情况将长期存在。
战争因素
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是阶级斗争的最髙形式,一旦开战必然扩充军队,大量人口将进入军队,由于死伤等原因又必须源源不断地补充兵员,蒋介石进行的反人民内战,兵员人数髙达800万。1931年9·18事变中,为逃避战乱,东三省的大量人口流向关内,境内逃向境外更是不计其数。从国际上看被侵略国家的难民往往逃向邻国,形成了国际的难民问题,这问题由于世界上局部战争的从不间断也将长期存在。
政策因素
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上层建筑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经济基础起着能动的反作用。“”中的上山下乡运动,使数以百万计的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形成了厐大的人口流动大军,但这样的流动被实际生活证明并不能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人所周知的事实是十年的动乱使我国的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人口流动有利有弊,引导得好可以成为改造世界的伟大物质力量,以上海为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上海最髙最有名的建筑就是位于南京路髙达24层的国际饭店,但30年来上海的髙层建筑已超过2000座,其他的基本建设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的建设大军无不来自外地各省市的来沪民工大军,他们为建设新上海献出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离开了外地流动人口,就没有今天上海的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新面貌来。因此人口的合理流动,加强对人口的管理特别是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已摆在政府必须重视的工作日程,加强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绝不是权宜之计,而应作为战略任务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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